疫区应急状态下,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模式应依法规范
日前,互联网上流传武汉市某位居民“汉骂”,抱怨武汉市住宅小区封控后社区团购套餐捆绑销售的问题,引发社会热议。经了解,2月11日,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决定对武汉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实行封控管理。作为配套措施,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在武汉市实行居民生活必需品社区团购和配送。“新政”实行后,部分武汉市民对个别供应主体配送方式意见很大,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组织配送的团购套餐捆绑销售非生活必需品、套餐内产品价格不明、套餐搭配过于固定。而与此同时,武汉市相关供应主体也叫苦不迭,认为套餐主要根据货源及基本生活必需品搭配,逐一标注套餐内商品价格将严重影响应急状态下的保供效率。在武汉依法防控疫情大背景下,处理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难题。
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指导我们处理好前述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者分别为《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律所明确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理应遵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与依法从严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均属于应急处置措施,很难判断哪个应急处置措施更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亦难以指导我们处理前述三者之间的关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基于直接目的,可衍生出效率优先原则;但直接目的服务于根本目的,立法者亦注重对应急处置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已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区别于紧急状态,政府相关部门无法从宪法层面取得紧急权和行动依据。
处理前述三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顺序。从人的生存和发展上看,首先是人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后才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劳动权利。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中曾谈道,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生存权是首要的,人如果不能生存、其他权利无从谈起。就疫情防控而言,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涉及居民维护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在权利性质上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础的法律权利,更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前提。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涉及居民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是市场经济语境下基于平等原则而赋予的法律权利,在权利性质上属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在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中受到不同社会条件的制约和法律的限制。从权利的价值位阶看,经济和社会权利应让位于生存权。我国法律亦遵从这样的价值次序,生存权优先理念散见于诸多法律和实践中,例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条款;《继承法》第十三条“遗产分配”条款等。反观《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立法设计上更多关注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行使应急处置权力的赋权、规范与限制,并未涉及居民基本权利的价值次序。
应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妥善处理前述三者之间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一是应急状态下理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状态区别于正常状态,也区别于紧急状态。在应急状态下政府及居民的权利及义务均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既关系民生稳定,更牵涉到有效防止更多居民被感染。可以说,疫情防控时期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所隐含的价值导向就是效率优先与一定程度地限制单个个体的合法权利。
二是应急状态下强化与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居民困难。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应做好应急状态下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各项措施的解释、宣传工作,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在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过程中居民的困难。同时,居民也应理解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保供”的难度,适当限制不合理需求。对于有着900万居民的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困难程度超出想象,尤其是武汉市仍处在大规模限制复工复产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不可能因为某个居民买盐、买菜等单一需求而影响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保障。
三是区分具体情况、分类施策。据了解,武汉市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中,除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的保障性团购外,还大量存在着居民自发组织的团购。对于政府保障性团购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区应在能力范围内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多元供给、平价供给,严格禁止并依法打击供应主体随意搭配商品、擅自加价等违法行为。如确因在政府动员体系下没有能力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义务的,还应着眼于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法》授权对湖北省、武汉市暂时停止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至十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确保在法治轨道上统筹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对于居民自发性团购行为,考虑其完全属于居民与供应主体之间自由的市场行为,在应急状态下如果供应主体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出现强行搭售非生活必需品、擅自哄抬物价等行为,则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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