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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律师业务的拓展与创新 —— 浅谈“信用”法律服务

时间:2014-12-15     

内容摘要:

十八大后,政府加快简政放权,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当前国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律师应顺势开拓“信用”法律服务市场。


关键词:

简政放权  信用  法律服务


正文:

2013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承诺:“现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要再削减1/3以上。” 随后,政府不断“简政放权”, 2014年9月10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李章泽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年多来,政府已经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


但政府简政放权并非一放了之,宽进严管则是本次简政放权所确定的政府职能转变方向。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4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随后,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至此,我国确立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到2020年全面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目标。


一、新形势下的“信用”法律服务前景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谓的法制经济就必须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因为在经济中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所以,准确地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要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中共中央在2014年的7月和9月连续两次会议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明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因此,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信用体系的启动阶段。


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建设信用体系的新形势下,有关“信用”法律服务前景光明。比如,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设立公司将不限制出资额,不限制出资时间,也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实收资本也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而改由股东自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很多人认为,国家放松了公司设立审批,股东的出资责任降低了,使得设立公司更加容易了,但实际上,股东的责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这个责任就是“信用”责任。《公司法》修改前,通常只要股东提供了验资报告,工商局一般事后并不监督,但现在取消验资后,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后股东要持续承担包括披露出资情况等事项在内的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工商局将对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果不及时公示信用信息或对公示信用信息弄虚作假,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国家对企业的事前审批修改为事后监督构建了企业“信用”,而伴随信用体系的建设,律师的业务也随之增加了空间范围,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可以开展有关企业公示信息的工作,可见,《公司法》修改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律师因此获得了参与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的业务,而这些业务是之前所没有的。


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信用建设将可获得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



二、律师应顺势开拓“信用”法律服务市场


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律师可顺势开拓相关“信用”法律服务市场。比如:律师可以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出具核验报告 ;律师可以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律师可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等等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个领域信用建设,笔者认为律师可以根据这些领域的相关特点开拓相关法律服务,特别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领域。


1、政务诚信领域


根据发改委的解读,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随着政务诚信建设的开展,此前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行政权力等情形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各级政府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将更加公开、透明。


律师将可以为公民及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提供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开展更广阔的法律服务。此外,律师还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政务诚信规则、制度等顶层设计的法律服务,而随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推广,律师还将有更多会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机会。


2、商务诚信领域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而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是企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商务诚信建设涵盖了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会展、广告等领域。


据商务部的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违约、造假、欺诈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巨额的信用成本,如同扼住企业喉咙的那只手,在残酷地剥夺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狭小的生存空间。


笔者认为,律师除可以为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提供传统法律服务外,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依法办理信息公示、依法纳税、资质审批等涉及企业“信用”的法律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律师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细化的“信用”专项法律服务,如:


⑴为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准入、产品质量信用调查等法律服务;


⑵为批发零售、商贸物流等企业提供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


⑶为电子商务等企业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法律服务。


笔者相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对目前的社会运行架构带来巨大的变化,也必将会为律师带来许多之前不存在的新型业务。只要律师有创新意识,就可以发现更多的“信用”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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