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兵
电 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ybwang@dewellcn.com
执业证号:14201200410478647
学历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特别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和保险、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
具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经验,特别擅长解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疑难问题。
主要业绩:
深耕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领域。
长期为中冶、华电、湖北交投旗下企业及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碧水集团、市生态设计院、市海绵城市建设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并担任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国有投资企业、金融、涉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服务经验。
刑事辩护成果突出,特别是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得到客户一致好评。
在职务犯罪领域,极具代表性案例:原市公安局警乐团团长受贿罪一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郑某(单位)受贿罪一案(免予刑事处罚);赵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缓刑,检察院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吴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刑九司法解释出台后,首例经省高院审委会讨论,二审改判缓刑);武汉铁路某集团刘某受贿罪一案;张某某(厅局级)滥用职权罪一案(法院判处缓刑);高某某(厅局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韩某某(厅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
在经济犯罪领域,极具代表性案例:市某特种油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改判,刑期较一审减轻三年六个月);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不捕,法院判处缓刑);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检察院不捕,法院判处缓刑);黄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韩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
其他代表性案件:吴某某等24人非法采矿罪、包庇罪一案;朱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熊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黄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一案(黑龙江省首例);胡某贩卖毒品罪(云南玉溪中院判处法定最低刑)。
在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有多个高规格审理、高标的额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十亿元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武汉某发展公司标的额二亿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仲裁案、某三甲医院与广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请三千余万元)、华电某公司与中铁某公司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四千余万元)及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
金融领域研究深入。
系汉口银行法律顾问团成员,与省中行、省交行、信达资产、华融资产省公司等金融机构长期业务合作。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领域经验丰富。
为湖北诺衡置业、武汉嘉会、武汉佳仁等房地产公司,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公司、威特机械工程公司等建筑工程类相关企业处理法律事务及涉诉案件。
提供综合性涉外法律服务。
作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的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涉外法律服务,并曾协助欧盟律师参与外经贸部对欧出口箱包反倾销应诉工作。
工作经历:
在湖北省轻工业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及进出口业务工作十余年
1991年取得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全国外销员岗位证书》
200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理念:
勤勉尽责、诚信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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