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关于全面公开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强化环保社会监督的建议

作者: 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020-04-21


背景介绍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部在对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监管方面,建立了危废鉴别、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8项制度,但涉危废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绿网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8月,涉危废的处罚信息超过15000条。

与此同时,公众有参与危废监管的强烈愿望,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现实情况是,由于危废监管信息公开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使公众参与危废监督的理想无法得到很好的实现。


问  题


1、危废监管信息主动公开不足


环保组织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广州绿网”)参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对危废环境监管应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了梳理,就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危废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结果、危废跨省转移审批、危废省内转移四项信息,对全国31个省(含新疆建设兵团)、自治区、直辖市以及340个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主动公开危废监管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观察,发现:


1)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公开状况差,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权涉嫌违法下放,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信息公开水平与其接受下放的审批权不相匹配。340个地市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显示:2016年,仅109个地市环保主管部门有公开当地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2017 年,164 个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当地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仍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信息。


2)危废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结果主动公开状况差,2017年,公开危废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结果的省环保厅数占比1/3。公开该信息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76个,完整公开危废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结果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64个,占比约为19%;危废规范化管理监督考核执行标准不一,部分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引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考核结果。


3)危废跨省转移审批信息公开完整性差。在广州绿网收集整理的14000 条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数据(2016 年、2017 年度全国跨省转移审批数据)中,有 1492 条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未公示转移危废种类,主要集中在上海、湖北、重庆、山东、福建。259 条危废跨省转移审批未公示转移数量,主要集中在重庆、江苏、云南。


4)危废省内转移信息公开状况差。340 个地市环保主管部门中,2016 年,仅 101 个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有公开危废省内转移信息,2017 年,仅 57 个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公开危废省内转移信息。


2、公众依申请公开危废监管信息困难


在危废监管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不甚乐观的情况下,2018年初,广州绿网向31个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334个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主要针对危废产生单位信息、危废转移信息等。在申请危废监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广州绿网发现:


1)信息公开答复质量差,约2/3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未能依申请完整答复信息。74地环保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举报后仍未回复信息公开申请。


2)部分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以申请信息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危废监管信息。以申请危废转移联单信息为例,在各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广州绿网的答复中,12 个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9 个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宜公开。


3)环保主管部门,以申请信息需要企业公开为由,排除环保主管单位依申请公开危废监管信息的义务。16 家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认为广州绿网申请的危废转移信息属于企业需要公开信息。11 家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认为危废产废单位信息属于企业需要公开信息。


4)危废转移联单管理方式地区差异大,10%以上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还需另行汇总加工制作危废产废、转移等基础监管信息。


建  议


1、严格依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将危废监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危废信息公开主体及义务,建立危废从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3、动态更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了与危废鉴别、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8项制度匹配的危废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危废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的信息公开。


4、依托全国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废全过程信息公开平台,节省各地环保主管部门信息公开成本,便于公众获知危废监管信息,参与环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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