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关于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高级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根本大计”。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实现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充分肯定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2018年3月,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问题
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也出台了不少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但还缺少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
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一场影响深远的重大变革,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提供法治保障,以凝聚共识、引领方向、确立原则、固化成果,通过法律的遵守强化国家意志和全民行动,让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合力。
三、建议
1、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建议采取倡导性立法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律,指导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立法活动。
2、建议在内容上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的理念、原则、目标和要求,参照福建省、贵州省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及浙江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青海省、杭州市、厦门市、珠海经济特区等地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相关经验,尽快制定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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