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肺炎疫情爆发,对民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作者: 柯杰、王磊 【 原创 】 2020-01-29

农历鼠年春节,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引发的疫情席卷全国。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湖北多地已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百姓按照政府的规定居家不出,以期减少被感染的机会,防止病毒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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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疫情,相关部门宣布延迟春节假期,推迟上班的时间。尽管如此,疫情的发生以及限制措施的采取让相关民商事合同的债权人,尤其是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如金融机构或其他有货币支付请求权的人)坐卧不安。他们担心若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自己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一、诉讼时效

 

民法上所谓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讲,诉讼时效可以理解为权利过期不候。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权利人的权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可以不予满足或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债务人执行。

 

民法上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相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一年或四年等。

 

二、疫情发生对诉讼时效造成何影响

 

因为疫情发生而采取交通管制,权利人由此不能及时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是暂停计算还是继续计算或是重新计算,法律上又有怎样的说法呢?

 

对于上述问题,考虑到疫情出现后相关限制措施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权利人通过法院等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受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疫情发生后,因为政府采取交通限行等措施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到法院对债务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有其法定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作出了规定:(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因为此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求,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

 

如果债权人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债权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六个月内,债权人再行使诉讼权利都可以。如果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权利人不能援引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保护诉讼时效的建议

 

债权人若担心剩余的期限不足以保障自己未来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也可以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法律措施,以实现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依照上述规定选择采取即可。

 

考虑到现在防控疫情期间相关限制措施的实施,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活动受限,权利人可以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保存证据,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维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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