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背景下企业复工复产中相关法律问题与解答(湖北)》

作者: 得伟君尚党员突击队 【 原创 】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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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得伟君尚党员突击队为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提供法律后援,携手企业依法抗疫。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湖北省企业复工复产在即。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如何将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统筹兼顾,是湖北省内企业须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有鉴于此,针对湖北省内企业的复工复产,在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伊毅律师的统筹下,得伟君尚党员突击队编撰了企业复工复产中涉及疫情防控、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合同履行以及刑事风险防控五个方面共100个相关法律问题与解答。同时,也对国务院各部委和湖北省相关政府部门针对疫情出台的扶持政策,并整理了政策指引,以供广大企业参考。




一、疫情防控篇


1.企业员工没有采取任何防疫措施即返回企业复工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企业复工应将防控物资准备到位,配齐足够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落实临时隔离点,厂区、楼宇各公共场所消毒防护到位。员工因客观原因不能采取有效防疫措施的,企业应为复工员工准备相关防疫用品。

 

2.员工声称没有智能手机,不能提供“防疫健康信息码”,与企业无关?

    “防疫健康信息码”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推出的,用于进一步助力各地区疫情精准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接口标准》,若员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企业应当帮助其准备纸质“健康码”,并配合所属社区工作人员落实相关防疫情况。

 

3.企业员工复工后声称戴口罩无法办公,拒绝正确佩戴口罩,企业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不能。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应当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强化防控宣传教育,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企业员工出现可疑症状后,企业要求员工回家自行隔离、上报后,企业是否还有报告及观察义务?

    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同时,根据《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企业应当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企业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应如何召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需要召开会议的,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6.企业对于进出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已经尽到了疫情防控责任吗?

    解答:不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要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7.企业对于员工丢弃的垃圾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8.企业只需要对返回企业上班的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吗?

    不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湖北省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9.企业对工作场所应如何进行卫生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企业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10.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当正常上班,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可以通过协商待岗或中止协议,也可以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可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

 

11.员工复工后出现不适症状,因考虑到工资而瞒报症状,是否可行?

    不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12.复工初期,同事聚集在一起吃饭、聊天,是否可行?

    不可行。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复工后,企业应延长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二、公司治理篇


13.公司股东会在复工前依法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可否因疫情发生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有利润不分配的,在公司已经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股东可以诉请公司依分配方案分配利润,疫情发生并不是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但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分配利润的或利润分配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的,股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体谅。

 

14.公司可否将疫情前已确定的分红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将已确定的分红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质属于变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后方可实施。

 

15.复工后,个别股东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股东会,是否视为放弃参会权或表决权?

    不能。如果公司章程对类似情况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章程约定。如无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有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直接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视为股东会作出决定,并不能因为个别股东无法参加股东会而剥夺其股东权利,否则,相应股东会决议存在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16.复工后,目标公司股东评估因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对赌业绩,如何处理?

(1)评估本次疫情对公司发展造成的影响,对公司未来预期进行客观分析,做好防控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投资方;

(2)审查对赌协议文件,以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程度来确定免责程度;

(3)与对赌方积极磋商,就对赌协议进行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

 

17.疫情期间或复工后,企业部分管理层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职,应如何应对? 

    在网络、书面等方式无法替代的情况下,应视管理层人员的职权区别处理。

(1)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级别的,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履职。

(2)对于董事级别的,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无法履职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建议参照适用。

(3)对于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级别的,建议依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临时指定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18.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因债务人受疫情影响严重而无法履行债务,公司要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吗?

    不一定。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小大与主债务人责任的大小关系密切,可援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若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受影响而得到债权人减轻或免除部分债权的话,则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可以相应减免。

 

19.受疫情影响严重,公司主动申请破产,那么股东是否可以不再缴纳之前认缴的注册资本?

    不可以。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若公司经营困难,为避免股东届时承担过重的出资义务,建议公司提前依法合理减少注册资本。

 

20.不可抗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那么疫情期间公司涉诉未能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是否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不一定,只有在下面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1)公司能够举证存在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向法院行使请求权的情形;(2)该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的前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疫情并不足以实质上影响公司的诉讼权利,建议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

 

三、劳动用工篇


(一)关于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


21.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停工停产期间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若停工停产期间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22.经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在延迟复工期内提前复工的企业或延迟复工期内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企业,如何支付到岗职工和居家办公职工的工资?

    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发文明确延迟复工期内提前复工企业职工和延迟复工期内居家办公职工的工资标准的,则以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文件为准;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发文明确的,对于延迟复工期内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中参加劳动的职工工资或延迟复工期内居家办公职工工资,不视为加班,而属于正常出勤,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23.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延迟复工期满,符合复工条件并已履行复工手续的企业,如何支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到岗的职工工资?

    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工作,职工同意居家办公,并已提供居家办公劳动的可享受到岗同等工资待遇。企业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职工任职岗位无法远程办公,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年休假或企业其他福利假冲抵延期复工日,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到岗同等工资待遇。

 

2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简称“四类人员”),企业应该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视同正常劳动的工作报酬。但是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如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四类人员支付工资。如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

 

25.隔离期结算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如企业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以企业所在地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处理意见仅针对治疗、隔离等期间比职工可享受的医疗期较短的情况。

 

26.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春节延长假期是一种“特殊假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二)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用工问题


28.疫情期间,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要求居家远程办公吗?

    可以。企业正常复工后,孕妇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企业不扣减其劳动报酬,不损害其其它相关合法权益。

 

29.已复工的企业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是否合法?

    目前湖北疫情严重,经报备已复工的企业一般都属于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这些企业提前复工符合法律规定。职工应服从企业的安排,已复工的企业可以安排产假已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上班。

 

30.已复工的企业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是否合法?

    不合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关于劳动合同处理问题


3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与四类人员劳动合同关系怎么处理?

    无论是否已复工,企业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单方解除与四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注意的是,医疗期期满但若患者仍在治疗、观察或隔离等,则要顺延至上述措施结束。

 

32.不具备复工条件企业要求职工复工,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私自复工,职工有权拒绝返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职工有权拒绝,并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届时还可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3.企业符合复工条件,且已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后,对仍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职工不同意到岗从事原岗位工作,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职工旷工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34.迟延复工期间结束后劳动者不能到岗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到岗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若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拒不到岗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5.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6.企业能否与拒绝配合检疫、治疗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7.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四)关于工伤、社保、退休等问题


38.企业职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0.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职工在工作时间过度劳累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如果为配合政府防控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家完成工作任务的,此时的家可以看作是变相的工作地点,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41.如何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期办理职工退休申报手续?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社保局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42.如何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延期办理职工社保业务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可在企业复工后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五)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43.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4.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顺延至2月3日。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延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而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宣布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因此,在具体公告恢复诉讼活动之前,诉讼期限停止计算。

 

四、合同履行篇


(一)总则部分


45.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如何处理?

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经济损失。

 

46.当事人一方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目前看来,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的履行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可能性较大,涉及与武汉地区企业交易的合同受影响较大。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加以考量: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理。

 

47.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通常不能。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48.疫情发生前,已经发生迟延履行行为的,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通常不能,但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9.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受疫情影响一方是否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效力。

 

50.以不可抗力提出履约抗辩的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照《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如果部分案件中疫情构成了不可抗力,处理时要考察债务人于疫情发生时是否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通知义务的核心目的是给相对方采取减损措施的机会,防止损失扩大,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如果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可能需要就合同相对方扩大的损失部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履行通知义务时,通知的内容也极为重要。通知的内容不仅仅放在疫情描述上,而需要具象到直接影响合同某一项义务履行的“不可抗力”身上,比如道路交通影响、人员流动管控、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供应时间等具体问题,并对该问题影响合同哪一项义务的履行甚至具体合同的条款适当描述。

    此外,在通知相关疫情时,切记避免盲目道歉、自认责任,建议仅对疫情及影响进行事实陈述,避免就自认责任形成书面证据,而对潜在的诉讼造成不利影响。

 

(二)分则部分之房屋租赁合同


51.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52.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具体应如何操作?

    仔细审阅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已就发生疫情或不可抗力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相关约定的,承租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出租人,书面申请适当的租金减免,同时应当说明此次疫情对于承租人造成影响的理由、暂停营业的时间以及损失范围。双方就减免租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明确,并在疫情结束后或方便的情况下尽早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未能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意见的,承租方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53.承租方主张减免租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减免期间的认定法院主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禁令及解封时间作为参考基数,再依据不同的行业情况酌情判定。关于如何确定租金减免期间的问题,参考“非典”时期的裁判观点,大部分法院均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禁令政策至解封时间作为减免期间的参考基数,但也有少数法院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的“惯性”,不同行业恢复至相对正常的经营状态需要一段过渡时间,故酌情将减免期间适当予以延长。

 

54.经营类承租人租赁国有房屋,有什么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5.新冠肺炎疫情下,出租人应如何做好自身风险防控?

    建议出租人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梳理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行为发生时点,并倒查是否已就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以避免后期承租人违约行为与疫情期的混淆。

(2)疫情期间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在租赁合同中就疫情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3)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出租人应积极跟进承租人复工、开业情况及租金支付等情况,防范承租人因恐惧疫情擅自扩大损失。

 

56.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应如何做好自身风险防控?

    建议承租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收集好政府或出租人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以避免后期发生诉讼时就疫情解读发生的争议。

(2)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或顺延租期的申请,并取得回函或签订书面补协议。

(3)如出租人不同意的,可先依约支付定金,同时在书面申请中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以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后期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维护己方权利。

 

(三)分则部分之买卖合同


57.供货方可否因疫情主张提高服务价格或者价款?

    相关消费服务、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可以履行,但服务、商品提供方主张因疫情影响需增加商品、服务价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8.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买卖合同买方能否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9.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四)分则部分之商品房买卖合同


60.开发商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延期交房?

    需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1)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防控期内或之后,开发商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交房导致交房延期的,有权延期交房。但需要注意,在因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交房逾期的,开发商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购房人。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前的,开发商交房义务并不会因疫情爆发而受影响,开发商不得主张顺延交房。但如果商品房已具备交房条件且开发商在疫情发生前已发出交房通知,且确因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通知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商有权延期交房(但不免除交房通知发出前的逾期责任)。

(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在疫情期间或之后签订的,因开发商普遍可以预判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此时疫情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不得以此主张顺延交房。但合同若没有将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但明确“双方同意,交房期限可按新冠肺炎发生之日起至疫情结束之日期间的天数予以顺延”的,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开发商可顺延交房。

 

61.开发商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延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需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若因房产交易部门无法正常受理产证办理事宜而导致开发商延误产证办理的,开发商可以本次疫情作为免责事由来抗辩,但待房产交易部门可正常办理产证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2)若开发商自身本不具备办理产证的条件,则无论疫情发生与否均无法按时办理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相应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若开发商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和本次疫情的发生共同导致开发商无法及时办理产证的,则需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并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2.对于已认购的,购房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能否延期签约?

    可以。如购房人确因疫情无法签约且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将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返还给购房人。但如果疫情不影响购房人签约的,开发商有权解除认购协议并没收定金。

 

63.购房人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延期支付购房款?

    一般不可以。现今社会电子支付手段发达,新冠肺炎疫情不会影响购房人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卖合同中,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适用不可抗力。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如购房人感染疫情在救治阶段,其延期付款可主张免责,对此,开发商可要求提供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诊疗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核实。

 

64.购房人受能否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减少购房款?

    一般不可以。虽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一般并不必然影响购房人履行付款义务,购房人应依约支付购房款。

 

65.如购房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而“断供”的,开发商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仍需承担担保责任。2020 年2 月1 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2条第十四款规定“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根据此规定,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视为逾期还贷,可依调整后的安排还款。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无须对购房人逾期还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前述情形之外其他购房人如逾期还贷的,开发商仍然需要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分则部分之建设工程合同


66.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在哪些方面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引发纠纷?

    在工程工期、劳动力、运输、材料成本等方面均可能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因政府及相关部门通知延期复工而导致的停工及工程延期;(2)因疫情防控工人未能及时到场复工,劳动力不足支撑全面复工;(3)因交通、运输管制,导致工程材料和设备无法及时运至现场;(4)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5)因釆取响应政府管控措施而增加的劳务(专业检测人员)和物资(口罩、检测设备等)等成本。

疫情防控背景下,涉及工期延误、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费用增加、停工损失分担、违约责任处理等方面出现纠纷的概率较大。

  实务中,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往往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对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后果的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均明确了处理原则。在审理中,遇有不可抗力情形的,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费用增加,包括停工损失、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等,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及公平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67.承包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主张顺延工期?

    工程项目因应对疫情及因疫情防控停工,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一般予以支持。顺延的工期一般应当确定为政府在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发布关于停工停产之日起至政府批准复工之日或政府复工限制措施取消之日止。承包人主张因疫情劳动者返程迟延导致工期延误并主张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当就其主张举证,事由成立的,应予支持;事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双方对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68.承包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调整价款?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针对合同工程涉及的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能时,上述因疫情防控新增加的费用,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方承担的合同惯例,参照示范合同文本载明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约定处理。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应发包人要求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主张的人工设备、原材料等价格大幅波动增加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或参照情势变更的相关处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69.受疫情影响发生违约的,建设工程违约金如何调整?

    疫情防控背景下,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考量疫情因素对合同不当履行是否构成影响及影响程度,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就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其以疫情防控为名规避责任或者获取不当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作为建设施工的对价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简单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要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六)分则部分之借款合同


70.债务人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还款义务?

    一般不能。在融资提供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融资款项的情形下, 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直接免除全部或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的, 通常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债务人能充分证明疫情与延迟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尝试主张延迟履约抗辩以减免延迟履约的责任。

 

71.受疫情影响,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否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违约金?

    可以。国家及各地政府近期已颁布相关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建议各企业向贷款银行咨询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并持续关注政府及各银行官网公告;若核实无优惠措施的,也可以遵循公平原则向银行提出申请,与银行协商要求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违约金。

 

72.金融机构的金钱给付义务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减免?

    通常不能。就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的金融合同(如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信用证、票据等)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业务合同而言, 由于金融机构相较于非金融机构的专业性以及其在支付方式和手段上的便捷性, 故若金融机构以疫情或延迟复工等管控措施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抗辩的,该等抗辩更加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73.企业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免除借款合同中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如配合监督检查、现场提供报表等)或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就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某些行为履行义务,债务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抗辩或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履行期间有一定机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 债务人可能所能够免除或减轻的责任系其延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而非该等非金钱给付义务本身), 且在疫情导致的履约障碍消除后, 债务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该等非金钱给付义务, 并且如果法院已经对相关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作出变更的, 债务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的履行期间内完成该等非金钱给付义务。

 

74.新冠肺炎疫情下,债务人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收集好政府、监管机构、贷款银行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告,以避免后期发生诉讼时就疫情解读发生的争议。

(2)提前和债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3)提前向金融机构咨询是否有新规和政策优惠,及时提交申请。

(4)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数据等证明企业确实因为疫情管控措施等客观情况导致经营受到巨大影响,作为要求减免违约金的证据。

(5)疫情期间新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就疫情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75.新冠肺炎疫情下,债权人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建议债权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密切关注政策要求,做到合规管理。

(2)对涉及疫情影响的债权进行系统梳理,制定应对处理方案。

(3)风控部门密切监控.

(4)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纠纷做好准备.

(5)新签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做出相应约定。

 

76.民间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能否因疫情影响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采取分期支付或指定期限支付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在疫情影响期间以借款人停工停产停业、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由拒绝支付借款,借款人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借款的,如该借款设立有充分担保,出借人不安抗辩权依法不能成立,借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出借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如该借款未设立担保,对出借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应当责令出借人举证证明其行使不安抗辩事由的基础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结合借款用途、借款人商业信誉、区域疫情影响程度等,严格审查认定。出借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提供担保、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停业的市场主体尽快复工复产。

 

77.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能否因疫情影响主张解除合同、提前还款?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疫情发生前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主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分则部分之融资担保合同


78.因新冠肺炎疫情,主合同双方协商或经依法延长还款期限,是否要经过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是否延长?

    主合同还款期限的延长可能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加重,应当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79.因新冠肺炎疫情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间,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是否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担保费?

    若因本次疫情导致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间,担保公司同意继续作为保证人时,可与保证人对超出原担保期限的担保费再行协商,并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若未进行变更,保证人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可按担保的具体年限向债务人主张担保费,但当前诸多地区政府均出台相关政策对担保费进行减免收取,因此担保公司可以本着政策精神、依据公平原则与委托担保人进行协商,酌情减免收取。

 

80.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81.债权人要求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如何处理?

    对于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的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债权人起诉主张实现抵押权的,法院将审慎考虑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避免因诉讼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的停滞。

 

82.债务人因疫情影响可能违约导致担保人需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人应当如何应对?

    担保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1)及时提醒并协助债务人根据各地政府和银行出台的政策或措施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减免违约金等措施;若担保人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亦可以与合作银行洽谈延长代偿期限。

(2)若债务人无法获得优惠措施并最终实际违约需要由担保人代偿,担保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部分地区政府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但可以根据各银行近期基于新冠疫情发布的措施与银行商谈减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代偿义务。

(3)若担保人最终履行了代偿义务,应当注意代偿证据材料的整理和搜集,若存在反担保的,应当及时启动对反担保人的追偿。

 

83.新冠肺炎疫情下,担保人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担保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收集好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若有政策优惠应及时提交申请,同时避免后期发生诉讼时就疫情解读发生的争议。

(2)提前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和担保权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或代偿期限。

(3)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数据等证明企业确实因为疫情管控措施等客观情况导致经营受到巨大影响,作为要求减免违约金的证据。

(4)疫情期间新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就疫情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84.新冠肺炎疫情下,担保权人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建议担保权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控:

(1)若为担保公司,可以及时根据上级部门针对本次疫情下发的通知制定关于担保优惠措施的实施细则并报批。

(2)在业务流程中发起相应的预警,并采追加担保、代偿后追偿、债务重组等风险化解措施,同时应该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3)对于迟延代偿的担保人,担保人可能会提起不可抗力的抗辩,担保公司可以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其根据合同履行代偿义务。在担保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明确指出对方所称的履行困难情况中,哪些是由于疫情及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造成,哪些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不佳造成,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被调整的幅度。

(4)疫情期间或未来新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中就疫情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八)分则部分之旅游合同


85.游客能否因爆发新冠疫情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付费用(交通费、酒店住宿费、景区门票、餐费、旅游经营者服务费用、车船机票)?

    此次疫情发生,造成交通出行或旅游活动受限,该情形构成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由此影响消费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应该遵循合同法以及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旅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游者参团的,在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九)分则部分之运输合同


86.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买方、定作人能否拒收来自疫区的货物?

    若合同双方未事先约定货物的产地或者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提货/收货存在运输障碍的,则买方、定作人不能拒收来自疫区的货物,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建议买方、定作人在接收货物时做好货物消毒工作,并要求卖方、承揽人做好快件、运输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的消毒工作以降低风险。

 

(十)其他


87.新冠肺炎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疫情发生后,因为政府采取交通限行等措施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到法院对债务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宣布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因此,在具体公告恢复诉讼活动之前,诉讼期限停止计算。

考虑到现在防控疫情期间相关限制措施的实施,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活动受限,权利人可以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保存证据,以实现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维护自己的债权。

 

88.疫情结束后,如何完善合同变更及履行的相关手续?

    疫情结束后,当事人应及时就疫情期间达成的合同变更或者形成的新的合意,及时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并按照新的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89.疫情结束后,未就合同义务减免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如何主张权利(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如关于义务减免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现为3 年,应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避免损失无法挽回)。

建议在此期间履约双方还应当固化非自己原因无法经营、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过程性证据,为日后庭审之争有备无患。同时,应持续关注政府及司法机构针对疫情所出台的相关文件,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90.未来相关合同条款应如何完善?

    吸取本次新冠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考虑对以下合同条款进行完善:

(1)适当扩大或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2)明确不可抗力情形下相对方的通知和证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3)明确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如:责任减免。

(4)增加特殊情况下义务履行替代方案。

(5)丰富通知和送达方式。

(6)增加特殊情况下补充协议的生效方式。

 

五、刑事风险篇


91.除个人外,企业能否构成犯罪?企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及第3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2.企业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93.企业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及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第2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企业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上发布,发布者和网络提供服务商,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网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如果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转发,引起传播,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如果企业系网络服务者,则对于用户传输的内容具有审核义务,如果放任用户在互联网散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特殊时期,公众对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案有着极大期待,如果企业在没有成功研制、生产出有效药物情况下,假借这一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已经研制、生产出用于控制疫情的产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出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95.企业夸大药品、商品效用,虚假宣传,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及两高两部《意见》第2条第五项,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6.企业违反复工复产政策规定,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若企业明知擅自提前复工行为有可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仍坚决复工,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及两高两部《意见》第2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7.企业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信息,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发现本企业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比如员工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乏力等与新冠肺炎相似症状),企业及员工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最后导致出现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传播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注: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98.企业拒绝、阻碍相关部门到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两高两部《意见》第2条第一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99.企业随意倾倒、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接受捐助的企业,侵占、挪用救济、救灾物资,有何刑事法律后果?

    在新冠疫情防疫期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均为接收、调度、分配防疫物资的主体,在履行相应职能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占或挪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如果系国有企业员工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员工实施上述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及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六、扶持政策指引


(一)财税支持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惑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中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1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二)金融支持政策

13.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1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1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1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5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17.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18.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監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荣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

 

(三)企业减负政策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总[2020]30号)

2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干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6.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价管[2020]40号)。

27.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供免费使用的云产品和服务目录的通知。

28.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免费云产品和服务目录的通知。

29.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免费云产晶和服务目录的通知。

3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31.2020年02月22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稳岗支持政策

3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肪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3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

37.人力资潭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同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4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


(五)优化服务政策

4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管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44.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4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

4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通信行业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函[2020]22号)

4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48.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取能作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5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52.省科技厅关干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53.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同“网上办”工作的通知。

55.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56.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服务企事业单位抗击疫情有关举措的通知。

 

(六)外贸支持政策

57.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七)综合扶持政策

58.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5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60.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政部法[2020]29号)

6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6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

63.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6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50号)。

65.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66.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黄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全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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