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小细节│企业起诉时是否必须公章+签字?
一、背景情况
近期本律师就企业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发现其与武汉市内其他基层法院存在不一样的立案要求:是否仅需加盖公章,或还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问题。现进一步提供分析,核心需求为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要求的具体操作标准,以及不符合要求可能遭遇的诉讼程序风险。
二、关心的法律问题
企业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是否需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法律分析
(一)起诉状签章的强制要求
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1990年11月14日发布施行)第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从法律原理而言,企业法人作为拟制法律主体,其意思表示需通过特定形式对外表达。公章作为法人对外意思表示的物质载体,代表法人整体意志;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机关,其签字或盖章则是对法人意志的进一步确认,二者共同构成法人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性、有效性的双重验证。因此,在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武汉的法院和律师同行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鄂法[1990]经呈字第3号请示报告所作出的回复,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系法院强制要求,缺一不可。
(二)未按要求签章的程序后果
若企业递交的起诉状未按上述要求签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受诉法院应书面通知企业补正。补正程序是法院对企业修正起诉手续的合理指引,但如企业因内部矛盾(如新旧法定代表人意见冲突)等原因无法补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法院将无法确认起诉系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可能裁定驳回起诉,导致诉讼进程受阻,增加时间、人力、财力成本,甚至可能错失维权时机。
(三)补正后的立案时限计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立案审查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补正后的立案时限虽以补正材料提交次日为起算点,但具体审查进度可能受法院案件量、案件复杂程度、补正材料质量等因素影响。若补正材料仍存在瑕疵(如证据关联性不足),法院可能再次要求补正,进一步延长立案时间。
四、律师意见
1.严格遵循法定签章要求:企业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必须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二者缺一不可,以确保起诉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关注地方细化要求:不同地区法院可能对签字规范(如手写是否清晰等要求)等有基本要求,企业在准备起诉状时应提前了解受诉法院的具体操作标准,避免因细节疏漏影响程序推进。
3.及时完成补正程序:若起诉状签章不符合要求被法院通知补正,企业应在指定期限内尽快完善手续,确保材料准确、完整,以减少立案审查时间,避免因补正延迟导致起诉被驳回。
4.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建议企业建立诉讼材料审核机制,明确起诉状签章的责任部门与审核标准,从源头防范程序性风险,保障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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