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介绍 │ 仲裁法2025年修订
一、背景情况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新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8章96条,在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优化、涉外仲裁制度完善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旨在回应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提升仲裁公信力、程序便利性及国际化竞争力。
新法的核心目标包括: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与境外机构“引进来”;对接国际仲裁规则,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强化仲裁程序的现代化与透明度;规范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保障仲裁公正。
二、关心的法律问题
1.新修订仲裁法与原《仲裁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原法”)在主要制度上的区别;
2.新法的亮点及其对提升仲裁公信力、程序便利性、国际化发展的作用;
3.结合自贸区、涉外仲裁、信息化仲裁等实际场景,新法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及建议。
三、法律分析
(一)新旧法主要制度区别梳理
1.立法定位与仲裁机构管理的深化
原法仅在第一条明确“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的立法目的;新法则新增第二条,强调仲裁事业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仲裁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与开放战略。
在仲裁机构性质上,原法第十条仅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组建;新法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第十四条新增“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强化了仲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与分级管理。
2.仲裁程序的现代化与便利性提升
原法未明确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新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当事人明确反对的除外),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降低当事人参与成本。
在仲裁协议认定方面,原法第十六条仅规定仲裁协议需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三要素;新法第二十七条新增“一方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简化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程序,减少因形式瑕疵导致的争议。
3.涉外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对接
原法第六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新法第七十八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并增设“仲裁地”制度(第八十一条),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解决了原法对仲裁程序准据法及司法管辖规则不明确的问题。
此外,新法第八十六条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形成“双向开放”格局;原法则无此规定。
4.仲裁机构治理与监督的强化
原法对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仅作原则性规定(如第十二条关于组成人员的要求);新法第十九条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权限和程序”,并需完善“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机构需“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显著提升了透明度。
在仲裁员管理方面,原法第十三条仅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新法第二十一条新增“仲裁员应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并规定“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情形的仲裁员应被除名”(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仲裁员准入与退出机制。
(二)新法的核心亮点及其制度价值
1.服务高水平开放:构建双向开放的仲裁市场
新法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与境外机构“引进来”(第八十六条),结合“仲裁地”制度(第八十一条)及涉外仲裁规则优化(如第八十二条允许自贸区企业约定以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既推动中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第十二条),又为境外主体在华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助力中国成为国际仲裁优选地。
2.提升程序效率:现代化与灵活性并重
在线仲裁的法定化(第十一条)、仲裁协议“视为存在”规则(第二十七条)、保全程序的完善(第三十九条允许仲裁前保全)等规定,均降低了当事人启动仲裁的门槛,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导向。
3.强化公信力:全链条规范与监督
从仲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第十三条)、内部治理要求(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义务(第二十条),到仲裁员的职业道德约束(第二十一条)、除名机制(第二十三条),再到对恶意仲裁的规制(第六十一条:捏造事实或恶意串通侵害他人权益的,驳回仲裁请求),新法构建了从机构到人员、从程序到实体的全链条监督体系,有效防范仲裁权滥用。
(三)新法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1.对仲裁机构的影响
仲裁机构需重点关注:(1)按新法要求完成登记/备案(第十四条);(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民主议事、投诉处理等制度(第十九条);(3)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披露仲裁规则、年度报告等信息(第二十条);(4)优化仲裁员名册,引入境外专业人士(第二十二条),并加强对仲裁员的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2.对涉外交易主体的影响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通过约定“仲裁地”(第八十一条)明确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企业可选择以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第八十二条),灵活解决涉外纠纷;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设点后,当事人可根据需求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提升争议解决方案的多元性。
3.对普通商事主体的影响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优先约定在线仲裁条款(第十一条),降低异地参与仲裁的成本;若仲裁协议存在形式瑕疵(如未明确仲裁机构),可通过“首次开庭前不否认”规则(第二十七条)争取仲裁程序启动;同时需注意,恶意串通或捏造事实申请仲裁将面临仲裁请求被驳回的风险(第六十一条),需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四、律师意见
(一)对仲裁员的建议
1.各地的仲裁委员会会尽快梳理现有制度,对照新法第十三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第十九条(内部治理)、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等规定,完善章程、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机制,各仲裁员需要尽快重新掌握相关要领;
2.需要适应的是仲裁员选聘标准将会得到优化,仲裁委员会将会重点引入涉外、海事、科技等领域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提升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与专业化水平;
3.突出的亮点集中于在线仲裁规则,需要明确线上庭审、证据提交、文书送达等程序细节,确保在线仲裁与线下程序的衔接与效力一致。
(二)对商事主体的建议
1.涉外交易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地”(如“本合同仲裁地为中国北京”),并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以适用新法下更灵活的程序规则;
2.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在线仲裁条款”(如“双方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仲裁程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避免通过捏造事实或恶意串通方式申请仲裁,否则将面临仲裁请求被驳回的风险,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关注国际化发展的市场主体的建议
1.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企业可重点关注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设点动态,根据业务需求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解决涉外纠纷;
2.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优先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业务机构,借助新法支持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与结果可执行性。
综上,新修订仲裁法通过制度创新与规则优化,显著提升了仲裁的公信力、便利性与国际化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选择。建议相关主体结合自身需求,及时调整仲裁条款设计与争议解决策略,充分利用新法优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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