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 有效帮助委托公司避免高额行政罚款

2025-10-11

在国庆假期前,本所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阎斌律师收到湖北省内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北省内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紧接着在审理中的人民法院根据委托公司的撤诉申请出具了《行政裁定书》,准予撤诉。本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辽宁某公司避免了20万元行政处罚损失。


01 主要依据的事实或文件


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板处罚〔2024〕12号);

2.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宜政行复决字〔2025〕17号);

3.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撤字〔2025〕1号);

4.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5.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鄂0684行初13号);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委托代理协议。


02 背景情况


2024年3月1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市板桥店镇刘长智农资店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辽宁某公司生产的“多维金碳酶螯合中微量元素微生物菌剂”宣传彩页及包装标注内容中,存在超出《肥料登记证》核准适用范围(仅登记适用于黄瓜)宣传其他作物、使用已过有效期的“辽宁名牌产品”“锦州名牌产品”称号等问题,认定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4年11月5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板处罚〔2024〕12号),对辽宁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12月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原处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过重等问题,并强调公司无虚假宣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且已积极整改,应从轻或不予处罚。2025年3月11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宜政行复决字〔2025〕17号),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辽宁某公司遂委托本所提起行政诉讼。本所阎斌律师全程介入,2025年4月3日,法院受理代理律师递交的辽宁某公司的起诉立案,通过收集宣传彩页、证书原件、整改记录等证据,归纳程序瑕疵(如管辖权争议、听证告知义务履行)、事实认定争议(如宣传内容是否构成“引人误解”)、处罚幅度合理性(如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等法律意见,代为主张合法权益。本案在经过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之后的持续沟通与专业抗辩,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4日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5日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2025年9月28日,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某公司撤回起诉,原行政处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03 法律分析


本次争议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律师代理工作如何通过程序与实体抗辩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结合案件处理过程,本所律师的专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程序瑕疵的精准指认,为争议解决奠定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需充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本所律师经核查发现,原处罚虽形式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未明确听证申请的具体期限及程序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对听证权利的行使;同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律师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地”应限于宣传行为直接实施地(即刘长智农资店),但原处罚未充分核查公司与经销商的责任划分,可能存在管辖权争议。上述程序瑕疵的指认,迫使行政机关重新审视处罚程序的合法性,为后续主动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事实认定的争议抗辩,动摇原处罚的核心依据

原处罚认定公司宣传内容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主要依据为宣传彩页超出《肥料登记证》核准范围及使用过期荣誉称号。本所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引人误解”的认定标准,提出:其一,宣传彩页中“经大量实践证明,本品对瓜果蔬菜等作物增产明显”的表述,系基于公司实际试验数据,未虚构性能;其二,“辽宁名牌产品”“锦州名牌产品”虽已过有效期,但宣传中未明确标注有效期,普通消费者未必会误认为仍在有效期内,不必然构成“引人误解”。同时,律师通过提交公司主动要求经销商下架问题宣传彩页、修改官网内容的整改记录,证明公司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上述事实抗辩,直接削弱了原处罚的事实基础。


(三)处罚幅度的合理性审查,推动行政机关贯彻包容审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本所律师强调:公司宣传行为未造成实际消费者损害,且已积极整改,社会危害性轻微;20万元罚款虽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最低幅度”,但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及整改表现,仍显过重。上述意见与行政机关“以行政指导为主、避免过度处罚”的监管导向形成共鸣,最终促使其采纳“撤销原处罚、以纠正代替罚款”的处理方案。


04 案件总结


本次争议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行政争议处理中的关键作用。具体总结如下:


1.律师代理直接避免了20万元经济损失及信誉风险:通过程序与实体抗辩,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处罚,委托公司无需承担罚款及可能的信用惩戒,保障了正常经营秩序。

2.为企业合规提供示范指引: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协助公司梳理了宣传资料审核、经销商培训等合规漏洞,并提出“定期核查荣誉证书有效期”“宣传内容需与登记信息一致”等整改建议,有效提升了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

3.凸显律师在复杂行政争议中的专业价值:本案涉及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处罚合理性等多重争议,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证据收集及与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成功推动行政机关纠错,实现了企业维权与监管优化的双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附: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监撤字〔2025〕1号);

2.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微信图片_2025-10-13_094017_885.png

微信图片_2025-10-13_094020_855.png


3.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鄂0684行初13号)

微信图片_2025-10-13_094023_748.png

微信图片_2025-10-13_094026_632.png


微信图片_2025-10-13_094029_670.jpg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