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法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作者: 黄晨 周薇 【 原创 】 2020-02-08

引言:


2020年1月31日本是全国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仍在紧锣密鼓的持续着。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突然、疫情影响之重大、态势发展之复杂,相较2003年“非典”,此次疫情已在全国成燎原之势。武汉作为疫情首发区域,也是疫情最为严重疫区,承载了太多全国乃至国际视线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国务院、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的发布,许多商事行为正饱受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不得不面临延期、暂停,甚至终止的情况,合作双方都将遭受严重损失。


本文试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契入点,探讨一下本次疫情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现阶段,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一)不可抗力及其构成要件


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三要素的具体含义如下:

1、“不能预见”,是指合同订立之前一般人不可预见的情形。如订立前就能够预见该情形的发生仍签订合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可以推定合同的安排中已经考虑了该项风险。

2、“不能避免”,是指不能使该客观情况不发生,或者该情形因无法预见而难以防范、发生时无法予以规避(例如对传染病采取的停止聚集活动、交通管制等方式规避接触病毒的风险。)

3、“不能克服”,其克服的对象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形,而是该客观情形发生后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及损害结果(如此次疫情造成交通中断,无法在约定地点交物,可以采取变更交货地点等办法克服运输障碍。)


(二)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引起的政府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情况下,大多数出现违约的当事人,就会主张疫情及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并试图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来主张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以疫情最严重的武汉市为例,从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的通告(1)来看,武汉市采取十分严格的防控措施:对旅行业、招商引资工作予以暂停,交通运输业也暂停运营,各校放假期间要求推迟开学时间,以迅雷之势封城。在“封城”之前,一般人甚至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专家也无法预见此次疫情给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更无法规避和阻止其发生。而“无法克服”这一要件,还要结合合同的履行与该地疫情的受影响严重程度、政府防控措施程度轻重、无法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结果等综合判断。例如,执行政府预防疫情扩散而暂停的来汉旅游合同、来汉旅游租车服务合同、来汉宾馆住宿、疫情前的合理期限内来汉投融资业务等,所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然是属于“不能克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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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非所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可适用不可抗力,例如影响较小的百货商场、超市等,对于承租人而言无妨碍地占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并支付租金。因此,如承租人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应当证明疫情阻碍了承租人直接占有房屋,或疫情直接导致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的结果。而政府并不限制承租人经营的情况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直接构成对租赁合同的不可抗力。虽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因疫情造成的客流量减少,经营收入降低等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一)情势变更的含义和特征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不是由于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客观重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则。


2、情势变更的基本特征:

(1)该情势必须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2)该情势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显失公平的。

(3)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在发生情势变更时及时提出,主张权利应该在合同履行终止之前。

(4)情势变更实质上是对信守合同的一种例外,其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共同点是合同订立前当事人不可预见,但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也较为明显:

(1)情势变更不包括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非不可抗力的特点。

(2)不可抗力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情势变更不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均可适用。

(3)不可抗力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对履行的影响是质的影响,情势变更则适用于合同能够履行但履行合同过于困难并导致显示公平,对履行的影响是量的影响。

(4)不可抗力规则可以由法院主动适用,而情势变更规则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总的来看,不可抗力规则对违约方完全或部分免责,但适用前提十分严格,情势变更规则较为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故适用前提相对不可抗力规则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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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生的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际上与当年的“非典”疫情也十分相似,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虽然该《通知》现已失效,但从该《通知》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疫情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就如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做出了针对性的指导,对我们区别具体影响类型进而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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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企业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1、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二是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三是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2、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3、如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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