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恶意抢注之我见
据媒体报道,武汉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一些申请人将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名称)、“钟南山”“李文亮”“张继先”(医生名字)、“瑞德西韦”(药物名称)等相关标志,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引发全社会的热议。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月27日在官网发布《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回应,表示: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并在3月4日发布《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公告》、3月5日发布《关于集中驳回“李文亮”等37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等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分二批集中驳回了“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吹哨人”、“方舱”、“李文亮”、“文亮之先”、“文亮医生”等100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公告了各代理机构的名单。
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受两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火神山”、“雷神山”10件商标申请的代理机构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京朝市监工罚【20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顶格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全国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相继约谈此批涉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
我们知道,商标是一种标识,是经营者使用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以用于区分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有道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从本次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出发,针对日益猖獗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现笔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个人应对之见,以求教与大家。
1. 及时修改法律,完善商标审查和商标代理等制度。
从立法源头上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但修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具有滞后性。
但商标审查、商标评审和司法审判等部门,是可以结合工作实践,适时完善相关商标审查指南和司法文件,进行正确引导。同时,要对当前混乱的商标代理市场进行依法治理,特别是对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低价竞争等代理行为,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代理制度。
2. 树立商标先行意识,自己掌握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动权。
践行商标品牌战略,申请才是硬道理,特别是在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我国。
相关权利人是可以将自己的企业字号、作品名称、姓名等标识,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 。如电影《战狼》在上映前,导演吴京就以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了57件商标。本次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等合法主体,是可以考虑将自己字号的“火神山”、“雷神山”申请商标注册的。
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如何在45个类别及每一类别中选择具体商品与服务并最终获得商标授权,学问是大大的,需要寻求商标专业人士的帮助。
3. 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商标监控体系。
权利人应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实时监控(也可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在获悉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请求依法进行监管并予以驳回。
本次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由社会媒体报道引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监管的,对此也提醒商标审查部门和审查员,须适时关注社会动态。而在通常时期,主要还得靠权利人自己来监控商标恶意抢注。
4. 依法申请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因此,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阶段,权利人可以自抢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并提出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申请商标异议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委托专业机构代理。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人在提起异议申请的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即使异议成功,自己仍无法及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5. 依法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对于已核准注册未超过五年的抢注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权利人可以继续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出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专业性也比较强,属于准司法程序,同样建议委托专业商标律师等代理。权利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仍可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可以有二审和再审程序。
同样,在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同时,权利人也要考虑提出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样比等待无效宣告申请成功时再去申请,更具有主动权。
6.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无法阻挡抢注人获得商标授权,权利人也不可气馁,可以继续在司法阶段进行依法抗辩,必要时还可以主动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等诉讼。
在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简称优衣库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94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法院依法不予保护;优衣库公司关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恶意诉讼的抗辩成立,予以支持。
7. 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申请。
通常经营者只会在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但为了应对他人的恶意商标抢注,也为了提前进行商标布局,经营者对于相关的未来有可能使用的类别,也要考虑进行一定的防御注册。这一点,大的公司一般做得比较好,如腾讯、阿里巴巴等,核心商标都在45个类别进行了全面注册。
但防御商标的缺点也很明显,因实际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导致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三”的风险较高。因此,防御商标注册成功后,也要进行适当的使用,必要时可进行三年一次的循环注册。只是对于小公司来说,成本又是一个问题。而且,防御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8. 协商回购抢注的商标。
该途径虽说有助长恶意抢注威风之嫌,不值得提倡。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复杂、评审和诉讼周期长等种种原因,却常成为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一种选择。
当然,在协商回购商标时,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有时是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据媒体报道,在2018年,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作为中国赴智利商标维权代表团的法律顾问,经过斗智斗勇,让国外抢注者答应将130多件商标无偿转让给中国相关玩具企业。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存在商标制度,商标恶意抢注就不可避免。但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面对种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除上述应对之道外,更需要权利人自己增强商标品牌意识,明白“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重要性,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来应对一切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品牌!
文/曹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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