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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飞武律师应邀讲授“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认识”时间:2006-09-10 2006年9月7日下午,我所魏飞武律师应邀在第五期得伟君尚论坛上讲授“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认识”。魏律师结合自已十余年从事证券类法律 业务的丰富实践经验,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新修订证券法的新亮点以及民事诉讼中证券类法律业务四个方面进行了精采阐述。 魏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1979年~1986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起步和萌芽阶段,1983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县联合投资公 司在深圳首次公开招股,随后在我国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相继出现了一些公开招股的股份制企业。80年代初金融系统恢复办理信托业务。这一阶段证券资本市场的 特点是规模小,品种少,范围窄,资本市场的功能单一主要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但其意义重大,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迈出了第一步。 1987年~1991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证券交易渐趋活跃。国债柜台转让市场的开放范围不断扩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先后于1990年和1991年成立,之后证券交易额呈现出大幅度持续上升的趋势。1992~1995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加速成长和调整阶段。这一阶段的 资本市场容量和规模迅速扩大,证券市场结构明显改善,证券市场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始起步,证券市场宏观监管机制逐步形成。1996年后,我国资本市场 进和了一人暂新的时代,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规范化程度不断提 高,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资本市场的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离不开当时的时代背景,随着每画阶段的发展,国家都制定了相配套的政策法规,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2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22日发布并施行的《股票公开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1993年6月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93年7月7日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末颁布的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1993年8月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工作人员条例》,1993年9月2日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 为暂行办法》,1993年12月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截止至今,除《公司法》、《证券法》外,尚有关于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文件达到 300多件,涉及到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市场运作等各个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完善,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 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在谈到新修订证券法的新亮点时,魏律师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开始谈起,遂步向大家介绍了新证券法新在哪里。第一、新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推进市场的创新 发展方面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在维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格局下,新证券法为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综合经营留下了相应的法律空间。第二、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坚持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现货交易以外的交易方式,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法律依据。第三、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规 范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防范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第四、补充和完善证券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第五、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 罚力度,提高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 最后,魏律师用我国首例证券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向大家谈到了民事诉讼中证券业务的概况,魏律师讲道,在这一领域,律师大有可为,可以真正体现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社支公正的职业使命,但我 国司法滞后,涉证券类司法审判虽有进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存在审期过长、司法解释不合理的现象,不力于保护股东的益。 魏律师的精采讲授,博得大家的热烈掌声,第五期得伟君尚论坛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