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原系武汉市某局处长,博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8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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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敬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宝
在微信圈里发现一个案例,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根据笔者对税法的理解,核定应纳税额作为推定的事实,不应作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我国存在的商业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随着《公司法修正案》的实施,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等优势吸引着更多的投资者。在“宽进”的政策导向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方减资退出机制的提出符合了实践发展的潮流,本文的讨论针对于一项制度的确立仍显匮乏和肤浅,仍有许多重点问题未有深入和涉及,亟待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完善。
损失结果是渎职犯罪中重要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渎职犯罪认定和查办中具有独立的重要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在侦办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渎职犯罪中,需要面对如何认定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数额的问题。作为法定的征税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对于应征税款未征收的有义务进行追缴税款,当然税务机关的追缴行为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讲三则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故事。这三个案件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原告方都是老百姓自己赤膊上阵,没有请律师代理诉讼;二是一审都是原告败诉或撤诉;三是原告败诉或撤诉后都没有继续上诉。
“一带一路”沿线国分属不同法系,其对贸易投资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我国律师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提供国际仲裁法律服务机遇与挑战并存。其中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语言;不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于诉讼的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投资仲裁。
2016年9月24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娟律师应邀参加了2016中国仲裁周系列活动暨第五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中会场会议,并作为演讲嘉宾作了题为“我国企业应对国际仲裁的问题与对策”的发言。会议结束后,王娟律师把此次议题分享内容进行了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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