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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官,其实你能多做一点——三则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见闻时间:2020-04-21 讲三则我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故事。这三个案件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原告方都是老百姓自己赤膊上阵,没有请律师代理诉讼;二是一审都是原告败诉或撤诉;三是原告败诉或撤诉后都没有继续上诉。当然,由第一点可推知,我们是作为被告方代理人。 案件一:你来或者不来,你自己说了不算 这是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江岸区法院一位唐姓女法官以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基本上能一眼望知结果。一审是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倒是庭审中的几段曲折,使得这个案子有了一些抑扬顿挫的意思。开庭前,我们对面坐着一位60岁左右和一位70岁左右的女士,从起诉状我们知道那位60岁上下的女士应该是原告。至于另一位,我当时想,原告大妈请的女律师好年长好资深。法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时,我才确知,60岁的女士的确是原告,而那位年纪更长的女士可不是律师,她是一位厨师,且与原告无亲属关系,也许是原告的邻居,也许是原告的广场舞伙伴,1948年生人,来给老姐妹助阵加油。旁听席上一眼扫去,还坐着十几位大爷大妈,他们相互熟识,一起情绪略微激动的讨论着什么。随着庭审进行,遂明白他们都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颇有利害关联,于是一起出庭捧个人场。由此大致可知,这个庭审双方从专业上来说是武装不对等的,攻弱守强;声势上也是不对等的,攻强守弱,稍有失控,庭审的广场效应就会大于理性论辩,很考验法官的掌控能力。结果,唐法官意外的获取了原告方及旁听席的拥护。而这个机会,是被告方交给法官的。当时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不到4个月,该案是被告在新法实施后遇到的第一个开庭的案件。按照新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有出庭义务,最不济,也得委托本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出庭。但是这一天开庭,我们这一方只有两名代理律师,至于原因,我只能简略说或许源于一种惯性——一项法律规定的落地,从来都是需要争取甚至斗争。庭前我们也遵嘱和法官沟通,被告无人出庭的问题能否通融,她回答不行。庭审开始后,她提示原告:按照法律规定,被告负责人应该出庭,或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而现在被告只有律师出庭,原告是否同意开庭?答案当然毫无意外,原告明确而笃定的拒绝继续庭审,并义正辞严地批评了被告的傲慢与任性,表示这完全是无视法律藐视法庭轻视原告,旁听席上同声相应,共同声讨。得到了原告意料之中的反对和抗议,法官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这时,让人动容的一幕出现了,原告以及旁听席上的老人们站起来向法官激烈鼓掌,并向我们被告方律师投以胜利和蔑视的目光,夹杂一些不太友好的言语攻击。我们闪出法庭,向委托人电话回复庭审结果,此时我们既感无奈,也有一种“正该如此”的快意。 该案后来的结果仍然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是她服判,没有上诉。我想,也许是法官第一次开庭时表现出的强硬,使她以及旁听席上的老兄弟老姐妹们愿意相信自己会得到公正对待,即便是败诉,也仍然理解法官给予她们的程序尊重。 案件二:庭审结束后,法官终于没忍住愤怒 这是武汉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审判长是一位程姓法官,与案情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比较清楚,其实就是涉及对行政单位的内部人事处理决定不能复议诉讼,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原告73岁,这位老爷子只身一人,又严重耳背,审判长几乎是“吼”着指挥庭审进行,即便如此,老爷子还是常常听不清楚,答非所问。审判长问什么他不答什么,只顾照着自己的情绪将多年来的曲折艰辛倾诉出来。他的态度大体平和,只是有时说到激愤处会情不自已,即便如此,对我们被告方律师也不出恶语。 透过他的讲述得知,多年来,他要求落实一项他认为理所当然的人事待遇,进出了不少的机关部门,遭遇了不少的太极推手,体味了各种的冷热面孔。他弥足珍贵的退休时光,消耗在这希望渺茫的去来之间。审判长是庭审活动的主持者,另一方面也是法庭内的一名倾听者。他以前者的身份确知,在我们参与的这个争议解决框架内,原告的请求显然因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无法得到预想的支持和救济。但除开法官这个身份,在听到一个老人的讲述后他自然也会生出普通人会有的情感。进行完庭审程序宣布休庭后,审判长站起来,扭头向被告席,有一丝怒气,但似乎也不知道针对具体的谁,说,这个时候我也不讲什么法律规定,你们政府的,能不能还是想点办法。这么大年纪的老人,一趟一趟跑来跑去,我看还是要不得。 此时,耳背的老人正低头收拾他带来的一大堆证据资料,这句庭审之外有一丝温度的话,他应该是没有听见。 案件三:“不能告”解决后,“不会告”更凸显 这是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武汉市中院审理。原告其实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是不多见的胜诉方,复议机关撤销了某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构成复杂,部分属于证载面积,部分没有登记,部分属于住宅,部分用于经营。复议机关指出,征收单位对原告房屋的无证面积究竟属于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还是历史遗留建筑没有作出认定,同时对该部分无证面积的补偿标准没有提出相关依据,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认定未出具相应证据支持,违反了补偿公平的原则。应该说,复议机关对区政府征收决定的监督是比较全面的,既指出其征收程序违法,也指出了区政府在对房屋性质认定、补偿标准确定上的违法。这可是我们办案中不多见的“模范复议决定”,是值得表扬的标兵,怎么也被告了呢?而且原告起诉又能获得什么更好的结果? 开庭时,原告是夫妻俩一起来的,妻子是名义原告,丈夫做代理人。审判长是一位姓肖的女法官,她大概也有一样的迷惑,于是正式开庭前,她走下审判席,想明确一下原告方到底想要一个什么诉讼结果。夫妻俩商量了一会,说,我们就是不服征收房屋的补偿。法官说,那个征收决定已经被复议机关撤了呀,已经不存在了,复议机关是支持你们呀。夫妻俩说,我们对复议机关是没有意见啊,但是我们就觉得要求还是没有达到啊,我们也不知道告谁。法官继续解释:你们告复议机关,这是你们的权利,但是可以告诉你们,就两个结局,要么我判你们赢,撤销复议决定,那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就对你们生效了;要么我判你们输,结果就还是按照复议机关的处理结果,区政府的征收决定被撤销了。两夫妻明显是被绕晕了,对视一眼,望望我们被告方,再看看法官,拿不定主意。我们也劝,不是60天内区政府还要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吗,你们等着决定出来,不服再直接告区政府嘛。这时我们似乎化身成原告的律师。结果是这个案子原告当庭撤诉。我们和原告夫妇一同走出法院,丈夫抽香烟递给我们,不大好意思的说,今天真是麻烦你们都跟着白跑一趟。 这就是我参加的三个行政诉讼庭审。类似上述案件,在原告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双方在法律知识、诉讼技能上差距太过明显。第一则案件中的原告就说过,“我们老百姓请不起律师,你们政府拿我们纳税人的钱请律师反过来对付我们”。这也提示,为了更有效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国家能否把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的代理,都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代理人,我们常感胜不足喜,败亦堪忧。我曾在《为政府打官司的律师价值何在》的文章中审慎地解释道:“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代理人,无论从职业伦理还是从委托关系的法律要求上讲,我们都应该帮助被告使得其合法行政行为获得司法权的审查通过。若不如此,那才是‘端人家的碗砸人家的锅’,也侵蚀律师代理的制度根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和被告坐一个板凳、站一条战线、卧一个战壕。但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委托律师的独立价值。乐观一点讲,律师不但不依附于政府,还能从第三方视角和专业视角,对政府提供一种柔性监督,用接近而影响,用合作以规劝,用帮助而监督,执子之手,一起走在法治的轨道之上。”这的确是“乐观的讲”。其实,我们都是潜在的行政相对人,这一刻我们坐在这一边,替公权论证,下一刻,也许我们就换坐在那一边;对面,或许才是我们最终极的位,那里坐的人才是我们最紧密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