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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 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时间:2019-12-16     【原创】   阅读

主办律师:王越兵律师、赵思源律师

   

丁某某等 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系湖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由省公安厅依法指定襄阳市公安局、宜城市公安局侦办。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该案排序在第二位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越兵、赵思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先从宏观层面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考虑到该案由异地公安机关管辖,且宋某某的羁押地与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故从阅卷、会见及与公检法机关交换意见等方面制定了计划。随后,两位律师按照上述计划首先前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随后立即前往某看守所会见宋某某。在前往看守所途中,两位律师初步查阅了与宋某某相关的案卷材料,以期充分利用有限的会见时间,针对性地与宋某某交流。返回律所后,为便于全面且深入的研判案卷材料,两位律师将1000余页的电子卷宗全部转换为纸质卷宗,开始了累计长达数百小时的研判。在此过程中,两位律师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程序、证据、事实三个方面对案卷材料进行研判。


一方面,两位律师通过反复研判案卷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卷材料中对宋某某有利的部分,尽最大努力争取为宋某某的某一罪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比如,两位律师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宋某某犯三起寻衅滋事罪,但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罪,仅有两份证人证言“证明”宋某某实施了所谓的寻衅滋事行为,但两个证人系夫妻关系,两份证言在关键事实的表述上就存在矛盾,且两份证言不仅与宋某某供述不一致,也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存在矛盾。此外,两位律师通过反复查阅、分析案卷材料,又发现该起寻衅滋事罪的卷宗封面并未列明宋某某的名字,通过与公检法机关的反复沟通,并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两位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该起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定。由于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较高,少认定一起寻衅滋事罪对于宋某某的整体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两位律师也本着“依法、实质、有效”的辩护原则,针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依法可以认定宋某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两位律师会见宋某某时,与其充分沟通,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和量刑情节,并答疑解惑,在宋某某对某一罪名自愿认罪的前提下,多次与公诉人、合议庭进行沟通,促使法院将宋某某对该罪名的认罪、悔罪态度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最终,经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将宋某某的排序调整为第四位,比照同案犯量刑结果,实际帮助宋某某刑期减少近4年。判决后,两位律师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宋某某,就判决书的内容与其再次交流,答疑解惑。宋某某及家属接受判决结果,未上诉。


此案历经连续六天六夜的庭审,是襄阳地区法院审判史上,庭审时间最长、控辩双方对抗性最强、依法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审实质化的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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