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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峻律师成功代理精武商标案

时间:2011-05-30     【转载】

近日,我所文峻律师代理的精武商标案历经四年最终胜诉,武汉的“精武鸭脖”这张城市名片因此案得以延续并必将续写新的篇章。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引起了包括《长江日报》、《武汉晨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晚报》、湖北电视台、武汉电视台等当地媒体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全国性的专业媒体的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 精武商标案概况


(一)本案的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武汉精武路鸭脖子因口味独特开始崛起,然而,众多武汉作坊主却无人想到申请注册“精武”商标。1997年,天津市鑫宏食品厂注册“精武及图”第29类商标,核定商品为“冻肉、香肠、鱼片”等。直到2003年,武汉几个鸭脖大户在申请注册精武商标时,才发现“精武”商标已被注册,其保护的商品范围在29大类产品中,但没有“鸭脖”,于是这几家商户被迫改用加前缀后缀的方式申请了“汉口精武”、“九九精武”、“精武路第一家”等商标。2004年,天津精武畜禽繁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精武公司)在霍元甲故乡天津精武镇成立,并且该“精武及图”商标转让至天津精武公司名下。 2005年,天津精武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一枚新商标“扩充”该“精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其中增加的包括“熟鸭脖”。


(二)本案的缘起及经过


2007年后,天津精武公司派员前往武汉进行商标维权,引发汉津两地关于精武商标争议。汉津精武商标争议发生时,天津精武公司申请增加“熟鸭脖”的这枚新商标正处于公告期,文峻律师受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2007年9月对天津精武公司申请的这枚新商标提出异议,发起精武商标“阻击战”。2008年12月,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似。2008年12月,文峻律师受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被异议商标申请复审。2010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之后,2010年7月天津精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10年11月11日,文峻律师收到一审法院判决,其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裁定。2010年11月底,天津精武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文峻律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三)本案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汉津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天津方面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注册“精武”商标,是否与武汉方面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天津精武公司坚称“精武”商标与武汉方面的“汉口精武”、“九九精武”、“精武路第一家及图”三枚商标不构成近似。武汉方面代理人文峻律师认为,“精武”商标与武汉方面已经注册的三个含有精武字样的商标构成近似。原因在于:


其一,被异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精武”,中文部分便于相关公众识别,“精武”构成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而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其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过程、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其三,被异议商标若与三个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存在一定联系而构成关联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天津精武公司是否属于“补充注册”?


天津精武公司在诉讼中反复论述被异议商标是对1997年注册的商标的补充注册。但文峻律师认为,其并非“补充注册”。主要理由包括:


首先,我国并无“补充注册”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申请应是一个商标在新商品上的重新注册行为,而非“补充注册”。天津精武公司从始至终认为其为“补充注册”,这完全是其杜撰的法律概念。


其次,天津精武公司认为,其在一种商品上注册了商标,那么就可以任意的“补充注册”于其他的商品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天津精武公司并未认识到,他在新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侵犯在该新商品上已有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当其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时,其申请注册的合法性就不存在。因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也是当然的结果。


故,当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保护现今仍合法有效的三个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对被异议商标是不应予核准注册。


3、谁享有“在先权利”?


天津精武公司在诉讼中多次论述着其享有在先权利。


文峻律师认为,这完全是天津精武公司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并意图通过误解法律规定来达到其不法目的。原因是:


首先,在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中对在先权利的定义为: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天津精武公司却以其商标权为借口,声称要保护其“在先权利”,这显然是对在先权利内容的错误理解。


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天津精武公司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有在先权利,在先权利的权利人也应该是他人,而不是天津精武公司。这又是其对在先权利主体上的错误理解。


天津精武公司作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不管从权利内容还是权利主体上看,其并不享有在先权利。


天津精武公司不但不享有在先权利,反而武汉方面享有在先权利。


4、天津精武公司对其商标与武汉方面构成近似的论述是否自相矛盾?


天津精武公司曾以武汉企业申请的“精武人家”商标与“精武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从而阻止了“精武人家”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在诉讼中,天津精武公司又认为引证商标“汉口精武”、“九九精武”、“精武路第一家”与被异议商标“精武及图”不构成近似,这实在让人费解。天津精武公司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更突显出其为获得不法利益的企图。


5、天津精武公司的新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混淆,误导消费者?


精武鸭脖源于武汉精武路,是武汉有名的小吃,若被异议商标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使用,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被标有被异议商标的“熟鸭脖”等是武汉出产的,使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这种破坏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行为,既侵犯了武汉鸭脖生产商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6、天津精武公司是否为恶意抢注?


对于武汉方面认为天津精武公司为恶意抢注的论点,天津精武公司并不认同。


在自身并未生产鸭脖类产品的情况下,天津精武公司2005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精武商标注册,核准商品包括“鸭脖类”。在07、08年,在该商标并未核准注册时,天津精武公司就开始派员前往武汉进行商标维权。这一连串行为显现出天津精武公司的不法目的。


二、律师工作


本商标异议一案,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共历时四年。本案的工作要点主要包括:


(一)确定目标和方案。


本案起因于天津精武公司来汉进行其所谓的“商标维权行动”,并将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重点对象予以打击。于是,零点公司准备针对精武公司作出回击。零点公司委托文峻律师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得知,天津精武公司维权所依据的“精武及图”商标正处于公告期。与零点公司商量、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初步确定以商标近似、对方商标为恶意抢注等为由提起商标异议的方案。


(二)收集相关信息。


收集信息的途径包括网络和实地探访两种方式。面对此案,文峻律师先进行网络信息的收集,在网上查询天津精武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有关信息。当网络信息收集到一定程度时,在零点公司委托下,文峻律师又去天津市精武镇实地探访信息,了解该公司的营运规模并与该公司的人员进行了初步的接触。


(三)准备材料,递交申请。


商标异议案件,异议申请人自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文峻律师提交的文件有: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有关证据材料;③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④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四)收集证据。


任何案件证据的收集都至关重要,本案亦不例外。而商标案件与其他案件所不同的是其证据收集更讲求技巧。结合前期的诉讼方案,文峻律师主要从网络及现实生活中收集与此案有关的证据,包括有关网络检索信息、相关商标图文资料、天津精武公司的营业范围等证据。在国家商标局的异议阶段,我方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时,我方就积极调整相关策略。着重强调“精武鸭脖”对武汉的重要意义,为此我方得到了武汉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包括杨松书记(时任)等都有相关重要批示,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门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函说明情况,这些文件充分阐述了“精武鸭脖”作为武汉的城市名片对武汉的重大意义,仅从经济方面讲,“精武鸭脖”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年产值高达几十亿。这些文件收集后,作为证明我方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提交给了商标评审委员,从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我方异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参加诉讼。


由于前期的有关准备进行的较充分,在参加诉讼时主要留意法院的邮寄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并依相关诉讼文书准备和参加诉讼。天津精武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文峻律师主要根据原告的起诉书,提出第三人意见陈述,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天津精武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峻律师着重分析一审判决及对方上诉状,并依此整理相关诉讼方案。


三、案件意义


在今年3月收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得到了媒体广泛的关注,该案的意义主要在:


首先,汉津“精武”商标之争,武汉方面胜诉,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应。据武汉精武鸭脖协会的评估“精武”商标的价值高达30亿。武汉鸭脖企业将来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上使用‘精武’商标时不会受制于人,进一步促进武汉鸭脖产业发展壮大。这次汉津之争,也增强了鸭脖企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武汉‘精武鸭脖’定会以此为契机在抱团中求发展从而赢取新的胜利。


其次,这次武汉方面胜诉,社会效应也逐步显现。通过这次商标之争,许多民众时刻关注着武汉“精武鸭脖”的命运,全国各地和广大民众越来越了解武汉的“精武鸭脖”。 因为此案,武汉“精武鸭脖”作为武汉的城市名片,正如武汉电视台《都市写真》专题片所说的,变得越来越亮丽。


最后,汉津“精武”商标之争,提高了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此案无论对于武汉还是全国的企业来说,都具有很强烈的警示示范效应。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必须要注重对无形知识产权的维护。通过此案,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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