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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解约 我所律师帮11名员工索赔10万余元

时间:2015-09-15     

朱某在某食品公司青山分公司物流岗位工作了一年多。去年6月,他和另外10名员工突然收到了公司下发的《惩处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以违反该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他们。对于突然的单方面解约,朱某等11人表示十分不解,遂向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由于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集团诉讼仲裁案件,为了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将该劳动争议集团诉讼仲裁案件交给了公益律师团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曾长明律师和来祥鹏律师。


两位公益律师接到这一任务后,多次组织11名员工座谈,并亲赴案发地,了解整个事件的起因。对于这11名员工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通知书中所说的拒绝履行工作职责、参与怠工、罢工或擅离岗位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曾长明律师指出:如果该分公司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有效地证明他们存在上述行为,那就证明该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将要承担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对此,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该分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定该分公司向11名员工支付赔偿金。分公司不服这一仲裁结果,于2014年8月继续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该劳动争议集团诉讼。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于2015年五一劳动节今年5月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11名员工存在拒绝履行工作职责、参与怠工、罢工或擅离岗位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分公司所依据的《青山分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存在瑕疵,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分公司解除该十一名工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定该分公司向该十一名工人、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然而,公司还是不能接受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继续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最终,在公益律师的协助下,11名员工共获得由公司支付的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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