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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伟君尚为武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时间:2016-05-03 由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某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4月28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据了解,截至目前,仅有较少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了基金业协会审核。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4号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认定等四种情形下,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且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基金业协会此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后,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通过解读新规并积极参加基金业协会的答疑会、形成统一指导意见,制定法律意见书标准化指引。 得伟君尚在接收该客户委托之后,根据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对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向客户提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化建议,积极协助客户落实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该客户顺利通过此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项目由胡燕早、伊毅、聂文君律师团队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