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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伟君尚政府法律服务团队再次参与“大接访”活动

时间:2020-04-21     作者: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阅读

4月10日上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团队再次奔赴武汉市各区街参与领导大接访活动。


随着领导接访工作的常态化、去形式化、去行政化,上访群众也从存有观望心态转变为积极提交证据材料、耐心表达诉求。接访工作中对于法律解析的要求和压力比以往有所增加,为此,彭晓刚律师在访前访后均召集青年骨干进行了培训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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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群众上访的核心还是围绕着征收拆迁遗留问题、村民待遇与还建问题、居民小学规划问题等。


政府领导发现,很多问题都不是通过一两个法律规定即可解释或解决的,有些信访焦点问题属于当前法律盲点,而有些是在政策不明朗情况下产生的遗留问题,甚至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造成的矛盾问题。要给出一个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实属不易。


如何发挥律师在接访中的重要作用,除了坚持职业操守,尊重法律事实与规定,不偏不倚作出解释,以及善于拿出法律解决方案之外,可能更需要因事制宜,从事前、事中、事后来探求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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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区关于某小区的行政规划与武汉市的上位规划产生了一定冲突,遗漏了居民小学的原有规划,而实体建筑早已竣工。对于问题的解决,从实操层面来看,政府除了做群众思想工作,在周边学校增加编制外,难以找到的好的突破路径。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认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即便区规划意见违法,但若撤销,也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因为占用了学校规划所在建筑的其他全体业主均为善意第三人,那么也仅能确认其违法,不宜撤销。


此类事件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应当作为警示案例。对于此类矛盾问题,也必须从源头上杜绝。


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除了合法性审查之外,一定要避免与上位法的冲突。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责,不应仅停留于对个人职务行为的监督,也应高屋建瓴,从具体行政行为到抽象行政行为全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例如对政府机关履行政府职能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为规范管理、开展工作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于以村建制为单位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出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临补偿标准问题,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还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目前武汉市征拆工作中一个既敏感也棘手的问题。


对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们无法单纯地肯定或否定其合法性,应更充分寻找各类补偿政策依据,重视证据链的佐证。


通过尽职调查,我们发现在上述情况中,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办理了征地手续并支付了土地补偿款的,我们倾向于认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来补偿,不应划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一种是未办理上述征地补偿手续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来补偿,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有效性在此不作认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律师工作是艰苦卓绝的,也是意义重大的。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个人权利保护意识增强、诉求表达意识提升与传统的生产模式和社会导向之间的矛盾应当引起重视。


律师在接访工作中,面对复杂问题,既不能草率表态,也不能推诿敷衍,应查清事实,找准依据,勇于担当,当好法律的践行者和执行者,对于法律盲区以及现有规定不合时宜之处,更要敢于指出,擅于建议,推动立法进程,让法律更能彰显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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