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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0-01-14     【原创】   阅读

主办律师:得伟君尚上海分所 王陈静律师

 

201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认缴份额是否可直接认定为可得利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裁判案例。近期办理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对我方委托人持有的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合伙认缴份额在离婚后实缴,且实缴后因完成对赌要求的业绩要求获得的对赌利益,以属于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案情简介:


A(男性)与C(女性)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未对A持有的某合伙D的财产份额进行约定。C于2019年诉请至法院要求认定该股权转让款属于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原告分得其中75%的对价9501333元。

        

合伙D成立于2016年中下旬,合伙协议约定承诺有限合伙人在2036年9月20日前全额认缴其出资额。合伙D持有E公司部分股份。2016年9月,E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E公司股权转让给某上市公司,但交易是否成功还需等该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后决定。2016年9月某上市公司公告并购预案,拟并购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E),此时并购结果不明,仅为上市公司并购预公告,双方签订的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1)交易成立条件;(2)交易成立后E公司需达到业绩要求后,股东才可获得支付对价,如未达到业务要求则需支付补偿款;(3)交易价款的50%需用于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2017年3月该上市公司修订预案,删除了另一家并购公司,2017年8月该上市公司与E公司股权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8月A实缴了在合伙D的认缴金额。2018年核定时E公司达到了业绩要求,故该上市公司向E公司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E公司股东按协议约定将获得的股权转让款的50%需用于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合伙D获得股权转让款后分配给各合伙人,A获得了1266844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约定将6334222元购买了该上市公司股份,实际获得3908451.43元。

 

划重点:

1. A实缴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

2. 合伙D就持有的E的股权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是对赌协议,即需完成3年的业绩要求后方可获得股权支付价款,否则需向该上市公司支付补偿款。即该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转让为或有利益,如业绩不达标则会转化为会有债务;

3. C知悉A持有合伙D的认缴份额,且该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是公开进行,有公开公告。

 

合伙认缴份额的或有对赌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得伟君尚律所上海分所接受委托后,查询该上市公司公告、该上市公司与E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协议、合伙D公司章程及历史沿革,认定该部分解除后的对赌收益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合伙D在A、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营,A未实缴,AC婚姻关系协议解除时仅存在实缴出资的债务,无任何收益或可期待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双方离婚时A在合伙D中持有的财产份额的价值为限,即出资义务。

2. 上市公司并购E公司股权在2017年8月3日前处于未定状态,且该并购协议是附条件并购,若E公司达不到约定的盈利标准,则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E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对赌期届满前处于未知状态。

3. A实缴合伙D的出资在AC婚姻关系解除后,实缴出资来源系A个人财产。

4.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且夫妻共有的3套房屋均划分给C,该3套房屋价值远超过C诉请金额,且上市公司协议均公开可查询,A不存在隐匿财产的动机及行为。

5. 婚姻关系解除后,在知悉A已获得收益后,C多次前往A工作处,并在2018年3月,A应C要求签订了协议,在协议注明男方概不支付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代理律师提供有投资款汇款凭证、上市公司公告、协议等佐证其观点,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C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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