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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效辩护,职务犯罪亦可判缓——吴某职务犯罪二审改判缓刑案

时间:2020-06-19     【转载】   阅读

吴某原系武汉市某局处长,博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8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注:案发时,监察委员会尚未成立),后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武汉市重大科技转化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吴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吴某本人同意,指派本所王越兵、杨亚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了会见、阅卷等相关专业工作,并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全方位研读,并着重从程序、证据、事实、量刑四个方面对案卷材料进行专业分析。值得一提的是,侦查机关以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案移送审查起诉,但辩护人认为吴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积极与审查起诉机关沟通,阐述辩护人意见。最终,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仅以吴某涉嫌受贿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了包括吴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注:本案审理时,尚无认罪认罚制度)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于2015年7月作出判决,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注:按照一审判决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一审判决后,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吴某,吴某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不准备上诉。但辩护人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日期截止到2015年8月5日。该修正案对于受贿罪法定刑幅度和量刑标准均有较大修改,若吴某提出上诉,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能够正式施行,则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可能会改判。为此,辩护人再次会见吴某,将上述法律规定和刑法原则向吴某进行了解释,请其自行考虑并决定,辩护人抑将尊重吴某本人的意见。随后,吴某经慎重考虑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两位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审程序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也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以后,首次根据该修正案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回顾本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效果,成功促使审查起诉机关以受贿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程序中,又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吴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为吴某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后,辩护人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极高的法律素养,充分结合司法实践,向吴某阐明“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吴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成功促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王越兵律师及其团队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历。例如,王越兵律师及其团队曾担任武汉市公安局某艺术团团长孟某(一级警督)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依法有效辩护,检察院最终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越兵律师及其团队还曾担任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业务员刘某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依法有效辩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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