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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福彩“双色球”大奖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彩民全部诉讼

时间:2023-11-17     

近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彩民李某某诉某彩票机构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并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彩票机构赔偿其福彩“双色球”大奖奖金1113万元及利息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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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周渊律师接受被告彩票机构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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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渊律师


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彩民向被告的彩票代销点所购买的福彩“双色球”彩票票面上,未标注兑奖期限和兑奖地点,在原告逾期兑奖并造成失奖损失时,被告作为彩票机构,是否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原文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中国福利彩票官网的当期开奖视频和开奖公告中,也明确了开奖时间、兑奖期限、兑奖地点和逾期兑奖的后果。原告李某某作为彩民,应知上述行政法规和开奖公开信息属于购彩合同邀约的一部分,且从原告与福彩机构客服通话可知,其应知晓兑奖期限,原告未在期限内兑奖系因其遗失奖券所致;同时,被告在兑奖期内多次发布公告寻找中奖人已尽合理义务。据此,法院认定福彩机构作为本案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做出了“驳回原告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因涉案金额巨大,且目前国内彩票纠纷案尚无先例,故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同时本案判决结果对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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