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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介绍丨全红婵带货土鸡蛋?不可能!绝对不可能!时间:2025-08-21 日前,结合央视新闻报道的“网名为‘我是小助理吖’的博主利用AI仿冒全红婵声音带货土鸡蛋”等典型案例。本律师注意到中国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也已经将在202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特介绍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中国社交平台上频繁出现利用AI克隆技术仿冒名人声音的视频内容,受害者包括全红婵、孙颖莎、王楚钦等奥运冠军,靳东等演员,以及武扬、浩洋等配音演员。以全红婵案例为例,网名为“我是小助理吖”的博主在抖音平台发布17则AI仿冒全红婵声音的带货视频,单条视频点赞量达1.1万,相关商品售出4.7万件,而全红婵家属明确表示未授权此类商业用途。 此类仿冒行为已渗透至带货直播、24小时语音直播、企业宣传等多种场景,且因AI语音克隆技术门槛极低(仅需一段清晰语音样本即可快速克隆),网络平台上大量存在相关教程及软件下载资源,导致侵权行为易复制、易扩散。除直接侵害声音权外,此类技术还可能被用于诈骗(如结合AI换脸生成“数字人”实施诈骗),引发严重社会风险。 二、大众可能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上述背景下,社会公众及网络平台使用者主要关注: 1.现行法律对AI克隆声音侵权行为如何定性?侵权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即将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新规将对AI克隆声音乱象产生何种影响? 三、法律分析 (一)AI克隆声音行为的法律定性及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声音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九百九十条将“声音权”纳入人格权范畴,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结合全红婵等案例,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AI技术克隆其声音用于商业推广(如带货、直播),本质是对声音权的侵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具体责任方面,若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如仿冒者因带货获利、权利人因名誉受损导致代言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被侵权人可要求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若难以确定损失或获利,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此外,受害人还可依据第九百九十五条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权,且该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二)网络平台的管理责任与合规义务 网络平台(如抖音、快手)作为信息传播载体,对用户发布的AI克隆声音内容负有法定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禁止传播的信息(如侵权内容),应立即停止传输、消除信息并保存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核验登记,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平台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若平台未对AI克隆声音教程、软件下载链接及侵权带货视频履行审核义务(如未主动识别、删除侵权内容),可能因未尽管理责任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进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新规影响 即将于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标识办法》对AI生成合成内容提出明确规范:服务提供者(包括平台及技术开发者)需对文本、音频、视频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如标注“AI合成”),并强化技术源头治理(如清理违规AI应用程序)、推动平台提升检测鉴伪能力。 该规定将从三方面约束AI克隆声音乱象:其一,通过“显式标识”强制区分真实与合成声音,降低公众误信风险;其二,要求平台主动检测并处置违规AI声音克隆内容(如教程、软件),从源头减少侵权技术扩散;其三,明确平台未履行标识或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倒逼平台加强合规管理。 四、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分析,本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对社会公众及潜在受害者:提高防范意识,依法维权 1.公众在浏览网络内容时,应注意辨别是否标注“AI合成”(新规施行后),对名人声音推广的商品或服务保持警惕,避免因误信导致财产损失。 2.若发现自身声音被仿冒(如未经许可用于商业推广),应立即固定证据(如保存侵权视频、商品链接),并通过平台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二)对仿冒行为人及技术传播者:明晰法律后果,杜绝侵权行为 1.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AI技术克隆他人声音进行商业牟利(如带货、直播打赏),均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情节严重(如引发大规模诈骗),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传播AI声音克隆教程、软件的主体,若明知或应知相关技术将被用于侵权仍提供资源,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帮助行为,需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四)对行业与监管:推动技术规范,完善治理体系 监管部门(如网信办)应持续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清理违规AI应用程序,督促平台落实检测鉴伪技术;行业主体(如AI技术开发者)需优化声音克隆算法,设置“授权使用”技术门槛(如仅允许经权利人认证的账号调用声音模型),从技术端减少侵权可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与阎斌律师联系:18086400360(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