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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介绍丨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时间:2025-09-12 一、背景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从2019年修正版本切换为2025年修订版本(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现就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新法实施后对市场主体及行业的影响,以及针对性合规建议提供专业分析。 二、关心的法律问题 1.2025年修订法的主要变动点; 2.新法实施后对业务合规、市场行为风险及企业管理流程的实际影响; 3.针对性、可操作的合规工作建议及风险提示。 三、法律分析 (一)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变动点分析 1.总则与监管机制的完善 2025年修订法在总则中新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内容(第三条),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定地位,并将监管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强化监管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与扩展 (1)混淆行为:2025年修订法将原“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统一表述为“名称”,并新增“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等新型标识(第七条),同时明确“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设置搜索关键词混淆”属于混淆行为,并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2)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实施妨碍行为(第十三条),禁止“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取他人数据”“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新型网络竞争行为。 (3)特殊主体义务:新增“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第十四条)“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第十五条),针对性规范新业态和市场优势主体行为。 3.法律责任的调整与加重 (1)混淆行为:新增“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三条),明确销售违法商品的责任豁免条件(“不知且能证明合法来源”可免责); (2)贿赂行为:将罚款上限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第二十四条),并首次规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虚假宣传:取消原“20万元起罚”的下限,直接规定“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维持200万元; (4)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妨碍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九条),罚款上限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5)大型企业责任:明确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罚款上限达500万元。 (二)新法的潜在影响分析 1.合规义务范围扩大 新法将“网名、新媒体账号”等新型标识纳入混淆行为规制范围,若市场主体涉及社交媒体运营、应用程序开发等业务,需重点关注账号名称、图标与他人有一定影响标识的近似性;同时,“数据获取”“平台规则制定”等行为被明确限制,技术部门需调整数据采集、用户推送等算法逻辑,避免因“恶意不兼容”或“强制跳转”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2.特殊主体责任强化 若市场主体属于平台经营者(如电商平台、服务平台),需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公平竞争要求,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低价销售行为(如“以低于成本价促销”)进行主动干预;若市场主体为大型企业(如行业龙头、资金技术优势企业),需规范与中小企业的交易条件,避免因“不合理付款期限”“拖欠账款”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新法对贿赂、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从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且新增个人责任条款(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罚款100万元),若员工或关联方实施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可能因“未能证明员工行为与经营无关”被直接追责(第八条),合规疏漏将导致更高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三)监管趋势与行业影响 新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数据算法规制”“平台/大型企业义务”等规定,体现了对“动态竞争秩序”“数字经济合规”“中小企业保护”的重点关注。未来监管将更注重事前预防(如公平竞争审查)与事中干预(如约谈负责人、平台主动报告),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的执法尺度将进一步明确,行业竞争规则将从“流量争夺”转向“合规创新”。 四、律师意见 (一)完善标识与宣传合规体系 1.建立“标识使用审核机制”:对企业名称、商标、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图标等标识,需在使用前进行“有一定影响标识”的检索比对,避免与他人在先标识构成混淆(重点关注驰名商标、行业头部企业标识); 2.规范宣传内容审核:对商品性能、用户评价、荣誉资质等宣传信息,需留存真实数据支撑材料,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他人宣传(第九条); 3.优化搜索关键词设置: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确需使用的应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强化网络与数据合规管理 1.制定“网络行为合规指引”:明确“数据获取方式”(禁止欺诈、胁迫或破坏技术措施)、“用户干预行为”(禁止强制跳转、误导卸载)、“平台规则制定”(禁止滥用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的红线; 2.技术部门需对算法逻辑进行合规评估:确保数据推送、服务兼容等功能不构成“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3.平台经营者应修订服务协议:新增“公平竞争规则”条款,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低价销售限制,并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处置-报告”全流程机制(第二十一条)。 (三)规范特殊主体交易行为 1.大型企业需完善交易条件审查:对与中小企业的合同条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合规评估,避免因“明显不合理”被认定为滥用优势地位(第十五条); 2.建立“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应付账款期限,避免因“拖欠账款”触发监管处罚; 3.平台经营者应公开定价规则: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设置合理例外(如清仓促销),并留存“成本核算依据”以备监管检查(第十四条)。 (四)加强内部合规培训与风险排查 1.开展全员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重点覆盖市场、技术、法务部门,解读“混淆行为扩大”“数据合规”“个人责任”等新增内容; 2.建立“合规自查清单”:每季度对标识使用、宣传内容、网络行为、交易条件进行专项检查,留存自查记录; 3.完善“员工行为追责机制”:明确员工实施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责任归属(若企业能证明员工行为与经营无关可免责),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规义务。 综上,2025年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细化行为边界、强化特殊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市场竞争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市场主体,需结合业务特点提前调整合规策略,重点关注标识使用、网络行为、交易条件等核心领域,通过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定期排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与阎斌律师联系:18086400360(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