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好转,各地都在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据部分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原疫情严重地区返岗复工人员到达复工目的地后在就业复工问题上受到“歧视性”对待,特别是湖北武汉籍劳动者还存在找工作难甚至无故被辞退的情况。实践中,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司法救济。4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针对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要求,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因此有必要发挥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案据:
一、就业歧视违反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据报道,在各地复工复产的过程中,有个别省市地区存在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就业歧视违反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一,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不应因与劳动素质和能力无关的地域特征和个人身体特征等而受到歧视;其二,社会正义的价值要求工作岗位向每一个主体保持平等开放的可能性,要求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
二、实践中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后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实践中,由于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个人力量弱小、诉讼专业知识缺乏,往往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平等对抗,且就业歧视诉讼耗费精力、取证困难。此外,部分法院以劳动者与诉讼标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或虽然符合受理的条件,但由于司法的滞后性和招录工作的时效性,也将使劳动者丧失录用机会。目前针对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不足,劳动者在面临就业歧视时往往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权。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产生广泛的威慑警示作用,从事后救济转化为事前预防。
一方面,由具有专业优势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解决劳动者遭遇歧视后诉讼维权面临的诸多掣肘,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产生警示作用,形成共案效应,倒逼其在公益诉讼的高压威慑下,主动停止就业歧视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反就业歧视的法治氛围。
建议:
一、建议“两高”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改革任务,修订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反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将就业歧视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和监督力度。
二、建议“两高”加强反就业歧视专项调研,强化对就业歧视不同表现形态的研究。针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明确分类,不仅要严厉打击显性就业歧视行为,对于隐藏在用人单位的内部活动中,或隐藏在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的隐性就业歧视行为也要严惩不贷。建立就业歧视识别、惩治和预防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下公益诉讼培训指导监督,推动“两高”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铺开。
三、建议“两高”共同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细则。建议针对就业歧视案件案由、归责原则、证据规则、赔偿标准等具体制度进行细化,尤其是明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打击就业歧视工作质效。
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发布反就业歧视的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建议“两高”共同提炼在就业歧视的事实认定、程序启动、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结案处理、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办案指引。统一、规范办案标准,提升对就业歧视的识别和惩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