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市场竞争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湖北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在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得伟君尚代理的“汤某公司与黄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一审:江岸法院(2023)鄂0102知民初975号
二审:武汉中院(2024)鄂01知民终205号
汤某公司为“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的生产者,发现“较真育儿小优严选”抖音号(由黄某与胡某注册、认证)在直播中多次发表“踩一捧一”诋毁“天然博士”产品的言论。该抖音号作为“三九芯亦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的经销商,在直播销售中,多次将“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与“三九芯亦DHA藻油凝胶糖果”进行比对,称:两者品质一样,但“天然博士”贵的原因是“明星广告费用太高!”,广告费用“摊在消费者身上”,天然博士品牌“溢价太高”没必要买,三九芯亦的商品“没有明星代言费用,所以价格很划算”等。汤某公司认为黄某、胡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对比广告中,将同类产品进行直接、明显、肯定的优劣对比,必然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众中的评价,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构成商业诋毁。因此判决黄某、胡某停止侵权、公开发布声明(30日)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打击直播带货过程中“踩一捧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了解直播行业特征,分析被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准确认定直播带货过程中贬低他人商品声誉同时不当提高自身商品声誉的行为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宣传,规范了直播带货中的产品测评行为,警示商家在做比较广告时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对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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