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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解读:活的也能法拍!

时间:2025-08-26     

据公开信息显示:

1.被执行人胡诚体系从事鳄鱼产业的女性企业家,曾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位女性驯鳄师”“鳄鱼女神”,2020年起因欠修建鳄鱼池的工程款被法院列为失信人;

2.2024年8月18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阿里资产·司法平台公开变卖一批鳄鱼,变卖价16.8万元,此次变卖系因胡诚礼未履行上述债务,其名下鳄鱼被依法强制执行处置;

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显示:本次拍卖按照涉案鳄鱼的现状拍卖、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鳄鱼属攻击性较强、危险系数较高的野生动物,需专业的捕捞人员和工具,本次拍卖竞买人需持有鳄鱼类《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具备接纳相应数量鳄鱼所需的养殖场地、抓捕资质、运输资质;竞买人竞得拍卖物、交齐拍卖成交价款并经法院通知到场后,自行办理相应手续,自行负责抓捕、称重、装卸、运输拍卖物等工作,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价格。


一、法律分析

(一)司法拍卖鳄鱼的有利因素:法定性、公开性与债权救济功能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公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鳄鱼),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要求,法院通过阿里资产·司法平台公开处置鳄鱼,保障了拍卖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竞买人可在线查看鳄鱼信息、参与竞价,确保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对债权人而言,司法拍卖是将被执行人动产转化为可执行财产的直接途径,能有效推动债权实现;对社会而言,司法拍卖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动产流通,避免了私力救济可能引发的冲突,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二)司法拍卖鳄鱼的不利因素:高门槛、高风险与责任自担

1.权利限制与交付风险:鳄鱼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经主管部门确认涉案鳄鱼具备处置条件,但竞买人仍需自行核查鳄鱼是否存在上述限制——例如,若鳄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相关批准,或竞买人不具备《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等资质,即使拍卖成交,也可能无法合法转移所有权,导致竞买人面临“钱鳄两空”的风险。

2.瑕疵担保责任免除:法院明确“按现状拍卖、交付,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情形”,仅当拍卖说明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时,买受人才可申请撤销拍卖;但在本案中,法院已通过公告充分提示“现状交付”原则及鳄鱼的攻击性、危险系数等情况,竞买人需自行承担鳄鱼实际状况的潜在风险——例如,鳄鱼可能存在健康问题、年龄较大、攻击性强等问题,均需竞买人事前核查,法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后续成本与流程复杂:法院公告要求竞买人“自行办理相应手续,自行负责抓捕、称重、装卸、运输拍卖物等工作”。鳄鱼变卖涉及的费用种类繁多(如检疫费、运输费、保险费、饲养费等),且费用金额通常较高;此外,交付流程需协调野生动物保护、交通运输、检疫等多个部门,若竞买人对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交付时间延长,增加时间成本。同时,若鳄鱼存在历史欠费(如饲养费、医疗费等),根据“现状交付”原则,竞买人需另行承担该部分费用,进一步增加了购买成本。


(三)社会公众需理性看待司法拍卖的局限性

司法拍卖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债权救济,而非为竞买人提供“低价捡漏”的渠道。鳄鱼作为特殊动产,其价值受品种、年龄、健康状况、养殖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司法拍卖的“低价”往往对应着“现状交付”的风险——部分法拍鳄鱼可能存在健康问题、攻击性强或年龄较大,其实际价值可能低于市场价格。社会公众需认识到,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最后手段”,其目的是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而非优化动产交易的“增值途径”;竞买人需摒弃“低价必赚”的误区,理性评估风险与收益。


二、法律意见

(一)对潜在竞买人的建议

参与变卖前,首先需严格核查自身购买资格(如是否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具备接纳相应数量鳄鱼所需的养殖场地、抓捕资质、运输资质)及资金实力(确保能按时支付变卖价款及后续费用);其次,应充分评估鳄鱼的实际价值——建议委托专业的动物评估人士或机构对鳄鱼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攻击性等进行调查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误判;第三,若对变卖标的存在疑问(如健康状况、品种归属),可向法院申请补充说明,但需明确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最后,建议委托律师参与拍卖流程,协助核查法律风险(如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需要相关批准),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二)对社会公众的建议

应客观认识司法拍卖的性质——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执行的法定程序,其公开性、透明性值得肯定,但并非“无风险”的交易方式;需理性看待“法拍鳄鱼低价”的宣传,充分理解“现状交付”“责任自担”的原则,避免因盲目追求低价而忽视潜在风险(如攻击性、资质要求、后续成本);若有意参与法拍鳄鱼交易,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及流程,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遭受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与阎斌律师联系:180864003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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