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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避免?家暴致死的悲剧又在上演时间:2025-09-02 一、背景情况 河北孟村公安局8月24日通报称,2025年8月22日接到报警指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致25岁的刘姓女受害人死亡。经法医检验,刘女士的死因是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 根据通报,警方随即将刘女士的26岁丈夫金姓男子,以及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48岁张姓女子即男子母亲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据家属及知情人士反映,刘某自2021年婚后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家属掌握相关录音证据;刘某送医时医院初步开具“心梗”死亡证明,与刘某“鼻青脸肿、新旧伤并存”的体表特征矛盾,经进一步检测发现其脑部出血、腰部骨折等损伤。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家庭暴力频发、受害者救济渠道不畅、社会干预不足等问题。 据全国妇联数据,我国约有三成已婚女性遭受家暴;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统计,2016年至2019年至少发生942起家暴相关命案;最高检披露,近年家暴案件中80%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虐待。这些数据背后,是无数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选择沉默,或因求助无果、公权力介入不及时而酿成悲剧的现实。 二、大众关心的法律问题 在上述背景情况下,社会公众及潜在受害者主要咨询以下问题: 1.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家庭暴力”?其定义、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2.如何有效识别、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可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三、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两个核心:一是主体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二是行为方式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限制自由),也包括精神暴力(如长期谩骂、恐吓)。 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证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录音录像、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例如,刘某家属掌握的录音、医院检测的脑出血等损伤记录,均可能成为证明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关键证据。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及受害者救济渠道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矛盾,更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若因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若施暴者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可处拘留、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若长期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受害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救济: 1.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调查取证,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施暴者接触、骚扰、跟踪等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3.向相关机构求助:可向居委会、妇联、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投诉,相关单位接到求助后应给予帮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4.提起离婚诉讼或损害赔偿: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可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三)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与介入方式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干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医院等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实践中,部分家暴悲剧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导致受害者沉默,或公权力、社会机构介入不及时。例如,刘某家属未向妇联反馈家暴情况,妇联未能提前介入;部分案件中警方将家暴视为普通家庭纠纷,未及时调查取证,均可能导致证据流失、危险升级。因此,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鼓励受害者及时求助、社会公众积极介入,是阻断家暴循环的关键。 四、法律意见 为帮助社会公众及潜在受害者理解家庭暴力并有效防范,本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正确识别家庭暴力,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 家庭暴力不仅是“动手打人”,长期辱骂、恐吓等精神伤害同样属于家暴。若发现自己或他人遭受殴打、限制自由、长期贬低等行为,应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沉默助长暴力。 (二)注重证据留存,为维权提供支撑 (三)及时寻求救济,善用法律工具 (四)社会公众积极介入,共同抵制家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相关问题请与阎斌律师联系:18086400360(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