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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821天的坚守,律师辩护助三人终获无罪判决

导语

2026年1月7日,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821个日夜,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在被羁押703天后,三位当事人终获一审判决无罪,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案尘埃落定。

这场历经两年三个月的艰难辩护,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秦振宗、周迪、施汉锋、余学军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为三位当事人沉冤昭雪,向阳而生。在刑事辩护的荆棘路上,专业律师的坚守,是守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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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顾

本案来源系省公安厅督办涉黑恶线索,事发地点为武汉市A区,本案三名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任职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某大厦地下停车场,市公安局指定B区分局管辖,立案后,公安机关先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三项罪名对三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后律师介入,经过研判案情和精细化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驳回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嗣后,公诉机关对三人提起公诉,指控两项罪名:一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称,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间,肖某甲、杨某某假借消防、派出所名义,私设道闸、推翻商户货物,阻碍相邻的地下商城商户经停车场唯一出入口进出货物,要挟被害人张某(地下商城负责人)支付通行费,累计收取 9.5 万元。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2023年7月,肖某乙受肖某甲指使,将供电公司存放于供电开闭所相邻的封闭区域内的退役变电柜切割变卖,获利13800元,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20825元。


02本案焦点

焦点一:肖某甲、杨某某收取地下商城商户的通行费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是否基于恐惧心理支付通行费?

焦点二:供电公司在相邻封闭区域内放置的退役变电柜是否属于遗弃物?肖某乙切割变电柜是否会改变其作为废旧金属的价值与价格?


03律师核心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团队面对疑难复杂的案情,从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每一步都直击案件关键痛点。


1. 事实解构:主动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

辩护律师团队未仅仅被动应对控方证据,而是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收集多项关键无罪证据。

针对 “敲诈勒索罪” 指控,律师团队实地勘察地下停车场并拍摄视频,证实地下商城并非仅有停车场一条运货通道,控方 “唯一出入口” 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深入核查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权限来源,通过梳理业主授权文件、物业公司运营记录等证据,明确肖某A、杨某某系应车位业主自治需求管理停车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管理权系违法取得,瓦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基础。同时,律师重点质证收费金额与停车场保安工资、车道维护等管理成本相匹配,且张某支付费用时存在其他运货通道选择,系基于商业利益自愿协商,而非因威胁、要挟产生恐惧心理,直接否定了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针对 “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指控,辩护律师团队聚焦案涉封闭区域的实际状态与变电柜的性质。通过收集并提交社区《消防安全隐患点位报告》关键证据,证实涉案封闭区域长期由肖某甲等人实际管理,处置变电柜是为修缮坍塌屋顶、消除消防隐患,主观上无毁坏或非法占有目的,切割行为仅改变物理形态,未贬损物品价值,不符合两项罪名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同时,供电公司将变电柜放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外长达六年,未履行有效管理职责,客观上已形成遗忘物或遗弃物特征。


2. 严谨质证:精准发现瑕疵,排除矛盾证据

案件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关于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存在违法;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案发地在A区,B区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合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即开展立案调查,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在庭前会议时就提出程序违法异议,为案件辩护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指出证据中的重大瑕疵,否定关键证人证言效力。律师基于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在众多证人证言中,敏锐发现证人A的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且庭前证言缺乏其它证据印证,成功申请证人A出庭作证,排除了证人A的庭前对被告人的不利证言,未作为定案依据。

对供电公司提交的 “已履行管理职责” 相关证据,律师逐一质证,指出其未提供有效巡视记录、资产台账等客观证据,与《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中 “报废办理时限不超过 24 个月” 的规定相悖,客观上导致退役变电柜成为遗忘物或遗弃物。


3. 法律适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刑法谦抑原则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论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肖某甲等人的行为虽存在私力救济方式不当等问题,但未达到刑事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刑法的谦抑性在于其补充性,即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规制不充分时才动用刑罚。本案相关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需要用刑罚进行处罚,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破坏法治统一性和权威性,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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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辩护成效:两级审理,全案无罪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均否认指控罪名。辩护律师团队从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辩护。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四次开庭,一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证据不足,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甲、杨某某和肖某乙三人无罪。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市检察院进一步提出肖某甲、肖某乙构成盗窃罪的新主张。辩护律师团队针对抗诉理由及新主张补充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审证据,充分听取抗诉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1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26年1月7日,“被告人无罪” 的终审裁定终于送达,历时821天的辩护之路画上完美句号。这份判决不仅还了三名当事人清白,更彰显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价值——在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陷入绝望的821天里,律师是他们与外界的重要连接,是梳理案件真相的专业力量,是坚守司法公正的坚定防线。

结语

本案无罪判决,离不开两级人民法院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展示了高水平的庭审驾驭能力、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司法导向,遵循了全国第八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提出的“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融合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

三位当事人从身陷囹圄到重获自由,从面临重罪指控到无罪释放,本案的结果再次证明:专业、严谨、坚韧的辩护精神能够破解刑事指控迷局,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治进程中,辩护律师始终是防范冤假错案、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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