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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内的“开学第一课”:未成年人刑罚执行中的规则教育、减刑激励与再社会化

时间:2026-09-08     

2026年9月1日开学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受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邀请,走进高墙之内,为在押的未成年服刑人员讲授“开学第一课”。台下听众年龄多为15岁至18岁,罪名多涉及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这恰与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构性特征相吻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振军律师、张婷律师,以及专职律师谭艳玲律师受聘担任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顾问。该团队长期深耕监狱领域法律实务,致力于为监管场所提供专业、全面、优质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此次“开学第一课”,正是该团队将专业法律服务延伸至刑罚执行与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环节的生动实践。对法律从业者而言,这堂课的价值不止于一次公益普法,而且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后半程”,即“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与回归社会”如何在规范与实务的双重约束下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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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数据坐标:总量高位回落,结构高度集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1,573人,同比下降9.8%,系近年来首次下降;提起公诉55,814人,同比下降1.9%。但此前的2021至2024年,该数字由73,998人连续攀升至101,526人,于2024年突破十万,尽管2025年回落,但总量仍在高位运行。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上呈现两个特征:其一,罪名高度集中,盗窃、聚众斗殴、强奸、抢劫、诈骗、寻衅滋事等六类犯罪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总数的76.7%;其二,严重暴力占比缓降,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占比已由2021年的22.7%降至2025年的18.8%,但绝对人数仍逾1.7万。


02 规则叙事的选择:为何讲“约束”而非“保护”


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惯常表述是“法律是保护你的”。张婷律师则强调,对已身处监管场所的未成年犯而言,规则的第一属性是约束,而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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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律师讲座以扎实的法理为支撑。对已决犯而言,“规则保护你”的抽象叙事难以回应其亲身经验——他们恰恰是因突破规则而丧失自由的;而监管场景中的规则具有可预期性,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后果如何,均明示于监规。刑罚执行学上所谓行刑个别化与再社会化,起点正是让受刑人重建对规则边界的认知。张婷律师将其表述为:用遵守规则,把自由一点一点换回来。


03 监内秩序的规范体系:行政惩戒、减刑联动与刑事追诉 


本次讲座对“监内违规的法律后果”作了三级递进的体系化阐述:


第一级:行政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聚众哄闹、殴打民警、欺压其他罪犯等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可处警告、记过或七日至十五日禁闭;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未成年犯同等适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级:减刑假释联动。现行计分考核制下,警告、记过、禁闭均折算为考核扣分;受禁闭处罚者,已获考核积分与行政奖励往往一并取消、重新起算。一次违纪通过激励机制传导,威慑远大于单次处分本身。


第三级:刑事追诉。此处规范要点有二:其一,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文义上当然包括未成年犯,杨某某案(〔2017〕京02刑终406号)中行为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殴打民警被定罪维持原判,直接回应了实务中“未成年犯能否构成本罪”的疑问。其二,并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先减后并”,服刑期间再犯罪以残刑与新罪并罚;更关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减刑裁定所减刑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减刑激励具有可逆性。本次讲座引用徐某案(〔2024〕鄂01刑终414号)、蒋志红案(〔2020〕鄂01刑终19号)与田某案(〔2019〕鄂06刑再1号)等案例,具体讲解了上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04 回归接口的制度供给:累犯豁免的边界与犯罪记录封存


本次讲座还分享了对“释放后再犯罪”的处理:


其一,一般累犯的年龄豁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但书条款,不满十八周岁时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本次未成年犯罪记录不作为今后再犯时认定累犯的依据。但新罪照常定罪量刑,前科系从重评价情节,缓刑适用难度显著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累犯不受该豁免保护。豁免的是累犯认定,而非再犯的刑事责任。


其二,犯罪记录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予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确立“应封尽封”原则并配套入伍、就业免除报告义务等规则。2025年,检察机关落实犯罪记录封存7.1万余人。但需说明的是,一是封存不等于消灭——被封存记录者再次犯罪接受调查时须如实供述前科,且因新罪数罪并罚超过五年、或经再审改判五年以上刑罚的,封存应予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本次讲座阐明了这些制度善意与刚性边界并存,为服刑人员的出路提供了明确指引。


05 治理演进:从末端惩戒走向分级干预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正从“末端惩戒”转向全程分级干预。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的罪错分级体系,以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衔接刑罚入口。值得从业者关注的政策信号是:最高检2025年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核准追诉24人,因此“低龄不是免罪金牌”,责任年龄下调后的程序衔接与证据标准,将成为刑辩实务新课题。同时,检察机关已就未成年被监管人权益保障开展巡回检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关于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与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正从纸面走向执行;而2025年起诉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1,480人(占29.5%)的数据亦表明:任何面向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都须兼顾施害者矫正与被害人保护的双向维度。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前端预防、中端处遇与末端执行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刑罚执行环节的法治教育并非简单说教,而是规则重建、激励运行与权利保障的交汇点,需要专业力量持续在场,无论是监管场所内的规范宣讲、减刑假释的合法性审查,还是犯罪记录封存的落实救济。


后续,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参与构建“惩戒有据、教育有方、回归有路”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闭环。


撰稿:张婷

编辑:汪昕怡

校核:施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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