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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施工合同实务新解 赋能建筑央企合规管理——得伟君尚林玲律师受邀为中建三局开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重难点法律问题专题培训

时间:2026-09-09     

为助力建筑企业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核心要义,提升建设工程全周期法律风险防控能力,2026年9月4日上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委会秘书长、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法律专委会副主任林玲律师受邀走进中建三局集团,在中国建筑科技馆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重难点法律问题解析》为主题,开展专业法律问题专题培训。中建三局法务系统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各单位业务骨干参加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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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律师结合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审判前沿动态,针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的裁判规则变化,围绕合同效力认定、实际施工人保护、工程价款结算、质量不合格的处理、优先受偿权、诉讼程序等重难点问题,以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条文相结合的方式,梳理了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林玲律师重点解读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认定规则变化、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合同效力认定与折价补偿规则,并结合《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梳理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界定。


转包违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保护方面,林玲律师重点分析了新司法解释第六条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重大调整: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仅能向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仅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或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张权利。


工程价款结算方面,林玲律师围绕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确定、结算协议独立性效力、政府审计条款适用边界等问题展开。重点提示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关于政府审计“合理期限”的规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系统讲解了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起算、五种有效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协议折价、向执行法院主张、以房抵债、发函主张)及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三种裁判观点。特别提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要求协议折价金额与建设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企业应注意留存工程质量合格、催告付款等关键证据。


授课过程中,参训人员结合项目实操中的实务问题踊跃提问,林玲律师逐一细致解答,现场交流气氛热烈,有效回应了大家在项目履约一线面临的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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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题培训,是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服务大型建筑央企合规建设的具体实践。未来,得伟君尚将继续发挥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跟踪行业政策动态与司法裁判走向,为企业提供更具前瞻性、针对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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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黄晶秋

编辑:汪昕怡

校核:施汉锋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F

电话:027-8562 0999   

邮箱:dewell@dewell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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