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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王红霞律师代理的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再审案件在最高院获胜诉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问题。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这种预决力并非没有条件。除了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外,预决事实的证明必须已遵循了法定程序。


作为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由我所王红霞律师代理的武汉某大型专业化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实为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的终审判决已尘埃落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补偿款及违约金。王红霞律师所代表的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再审审查中,原一审和二审期间引用的刑事判决结果,引发了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性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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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这是因为裁判统一性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所以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对于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


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起诉并未指控被申请人,刑事判决自然不可能涉及被申请人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亦不会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离职后义务协议》作出明确认定。因此,被申请人与涉案公司是否有关、关系如何这部分事实在先行刑事诉讼中未涉及,更谈不上经过正当程序查证并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更不能据此直接在后行民事诉讼中认定被申请人与涉案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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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案情与再审判决的裁判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就先行刑事案件对后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而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参与未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果是前者则有预决力,如果是后者则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王红霞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利用丰富的刑民交叉案件经验,争取了再审的胜诉,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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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等。

超过12年的丰富执业律师经验。担任过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各公司进行企业重组、业务流程合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立、高端技术及管理人才的激励体系建立、劳动人事合同及保密合同体系建立等,有丰富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有较丰富的诉讼经验,代理了大量销售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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