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新政中涉及的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提示

作者: 李静 【 原创 】 2020-02-13

目前,湖北全省接收的现金、物资捐赠已达几十亿规模,直接涉及的税收利益也高达数亿,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和有善心的个人在奉献爱心的时候,既要充分享受政策利好,也要注意税务合规,防范税收风险,做好捐赠扣除的证据链准备。结合最新财税政策(2020年2月6日),本文对境内居民企业、个人捐赠所得税政策作一般性分析。

微信截图_20200616151550.png


一、疫情捐赠新政中所得税政策的亮点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简称“疫情捐赠新政”)既规定了“非典”、“汶川地震”时实施过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政策,又史无前例得认可“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这两类渠道的公益性捐赠,和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直接捐赠,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情况下税法认为捐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作为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捐赠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


举例简化处理:某企业年利润总额400万,直接向某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捐赠100万现金,无其他纳税调整。新政前其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将会计上扣除的100万调增回来,按400+100=500万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125万。新政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100万现金支出全额扣除,按400万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400*25%=100万,减少纳税25万。


2.在个人所得税上,一般情况下税法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捐赠支出。捐赠新政允许居民个人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全额扣除。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在其他项目中继续扣除,但未抵扣完的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下一年度。


举例简化处理,某合伙企业直接向某承担疫情防治医院捐赠100万物品,归属某合伙人的捐赠支出为20万。新政前,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40万,其不能扣除捐出的10万,需要适用30%的边际税率纳税。新政后,某合伙人可以全额扣除10万元捐赠,则应纳税所得额为40-10=30万,适用20%边际税率,减少纳税3万。


二、相关提示


1.企业应做好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时重点关注相应纳税调整,以免处理不当,面临多缴纳税款或偷漏税风险,比如企业捐赠物资、服务劳务时,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保险公司无偿捐赠的保险服务、企业捐赠的医疗物资、蔬菜等生活物资,仍要按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去确认收入。


2.捐赠物品、服务劳务时,外购的需要保管好发票、转账凭证、物流运输等证据,自产的还需要做好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等成本核算资料、市场售价等证据。


3.企业、个人欲适用疫情捐赠新政,务必保证受赠人符合三类组织(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公益性组织、防控疫情医院),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医院的接收捐赠函。尤其是向医院直接捐赠时,除了医院的接受捐赠函,务必做好物资明细登记,并请相关接收人员签字。


4.个人通过参与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策划的募捐完成捐赠的,凭借相关真实支出证明、捐赠明细单和三类组织开具的票据、函件(比如,票据或函件上注明“捐赠人是某某单位员工”)亦应当可以在个税前全额扣除。 





阅读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