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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型演出、体育赛事能否退票?

时间:2020-03-22     作者:陈强【原创】   阅读

01 疫情大流行下,演出赛事行业的“寒冬”


据统计与报道,截止于2020年3月18日23时,全球新冠肺炎累计确诊患者已达20万例,形势日益严峻。受疫情影响,国内外许多大型文娱演出、体育赛事纷纷宣告取消、延期。


曾以一首《挪威的森林》风靡全球的伍佰,原定于2020年4月18日在中国台湾台中圆满剧场开场,主办单位稍早宣布,为配合防疫措施,避免人员聚集,伍佰该档期演出将延期到2021年1月23日。


同时,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3月初,全国已取消或延期的演出近2万场。包括百老汇原版音乐剧《狮子王》、国家大剧院演出项目《王者之舞》等演出均已取消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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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百老汇音乐剧《狮子王》


而备受关注的,第32届夏季奥运会,在全球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能否于今年夏天在日本东京如期举办,令人担忧。


据日本《朝日新闻》3月18日的报道:“东京奥组委成员在采访中称,若因疫情不断蔓延,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无法如期举办的话,则根据组委会规定的奥运门票购买与使用条约,应不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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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道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已成为社交平台热搜话题之一。


但据日本《产经体育》3月19日报道,东京奥组委秘书长武藤敏郎就“如果奥运会取消将不会退票”的相关报道作出回应,表示相关规定的确如此,但不能抽象解读,具体案例将具体判断。遗憾的是,武藤敏郎并未就是否退票等问题作具体明确回答。


据悉,东京奥组委已经通过官方网站累计售出约448万张门票,其中仅奥运会开幕式门票价格最高30万日元(约合1.9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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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东京奥运会漫画海报系列《神奈川巨浪之上的天空》

图/日本漫画家  荒木飞吕彦



02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文娱演出、体育赛事不能如期举办的,能否退票?


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发生在国内的上述情形进行分析。


大型文娱演出、体育赛事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简析


大型文娱演出以及体育赛事在筹备、举办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其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包括演出赛事举办者与相关行政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机关等)之间的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出赛事举办者与演出赛事场地、设施所有人之间的租赁民事法律关系,有演出赛事举办者与广告商、电视台、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等之间关于广告牌设置、电视转播权、网络转播权等方面形成的合同关系,也包括有演出赛事举办者与观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观众与演出赛事举办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观众与演出赛事举办者之间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修订版对经济行业的划分,商业性的文娱演出、体育赛事属于服务性行业。商业性文娱演出、体育比赛的举办者举办演出赛事,追求商业利益是其主要目的之一,属于经营行为。


观众向演出赛事的举办者支付款项,购买演出赛事门票观看演出赛事,通过观看获得精神上的愉悦与放松;演出赛事的举办者通过收取观众的款项,组织举办文娱演出或体育赛事以供观众观看。即演出赛事的举办者通过提供演出赛事等服务,获取收入,观众通过支付款项,获得观看演出赛事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观众与演出赛事举办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以特殊的书面形式订立。观众支付款项后,获得观看演出赛事权利一般通过特殊书面形式的门票或入场劵这一载体体现,门票或入场劵中载明了演出赛事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观看座位等基本信息。


因“新冠肺炎(NCP)”引发的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据报道,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30省(区、市)在2020年1月底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疫区划分;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限制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均规定:“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在解答问题5(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当前各省市区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答,基本可以认定因“新冠肺炎(NCP)”引发的疫情以及由此带来的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演出、赛事不能如期举办,举办者应承担何种责任,观众能否退票?


上文所述,观众与演出赛事的举办者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观众取得观看演出赛事权利之外部载体—门票,演出赛事的举办者应当在门票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如期举办演出赛事,一般情况下,举办者如不能如期提供相应的观看服务的,则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大多数省市区均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可以预见的是绝大部分演出、赛事将不能如期举办。


因此,演出赛事举办者受到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不能如期举办演出赛事,属于在演出赛事筹办以及发售门票过程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由此可以主张免除或者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处所称免除或者不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仅只是举办者因不能如期举办演出赛事而产生的民事违约责任,而观众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这一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导致其不能在门票载明的具体时间享有观看演出赛事的权利,致使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可以根据该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举办者退票,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当然,举办者也可与观众进行协商演出赛事延期举办,经观众同意的,亦可不用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3 结语


总之,新冠肺炎的突发给演出赛事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但另一方面来说,有挑战就有机遇,演出赛事行业可以据此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行业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探索,明确并制定特殊时期与一般时期演出赛事的运行机制。


当然,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向好,演出赛事行业也可以根据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通过制定防疫期间的票务方案,减少演出赛事售票张数等方式,在确保观众观演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恢复演出赛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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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得伟君尚90后党员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争议解决国内外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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