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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向阳律师代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近日,我所罗向阳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应诉抗辩再审申请人夏某抵押合同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驳回了申请人夏某的再审申请。罗向阳律师从一审、二审直至今次再审作为该房地产公司应诉代理人,历经数年获得各级人民法院胜诉裁判,最终使该案尘埃落定,圆满达成当事人预期目标。 应诉人的原股东公司曾于1999年与申请人夏某签订了《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约定股东公司用以抵付股权转让余款1亿多元的“**大厦”部分楼层房产(即抵押合同标的)应达到“完成室内高级装修,达到商场开业条件”的标准。 应诉人于同年与申请人签订了涉案的《抵押合同》,其中约定:该抵押合同系根据前述股东公司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而签订;应诉人为确保《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的履行,自愿将其所开发的“**大厦”部分楼层房产抵付给抵押权人。后涉案房产拍卖时因仅为毛坯房,拍卖价款未能偿还完夏某的全部债权,由此引发诉讼。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应诉人依据《抵押合同》是否负有“完成室内高级装修,达到商场开业条件”的义务。 罗向阳律师作为代理人,针对该案争议焦点提出了两点意见: 一是《抵押合同》没有“完成室内高级装修,达到商场开业条件”的任何记载,应诉人也未与其原股东公司就涉案房产签订任何具有特定对价条件的建设开发合同,其不负有完成该装修的法律义务; 二是应诉人作为抵押人,抵押标的已经依法拍卖并由夏某受偿该拍卖款,其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上述意见得到了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维护了应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