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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所新闻 >>法律之窗 >> “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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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 (七)

  婚姻是适龄男女向往的神圣殿堂,家庭是社会赖以生存的细胞,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继承等进行了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2021年“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所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结合平时咨询接待和案件办案的实践,专门编辑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系列问答,希望借此让广大女同胞掌握更多婚姻家庭法知识,祝愿广大女同胞拥有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从而更好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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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案 例 篇

对男方因“婚外情”给情人购置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的案例


(一)案由:原告朱某诉与被告马某、第三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二)案件事实(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朱某(女)与第三人王某(男)于1985年登记结婚。被告马某与其前夫汤某于2013年离婚,同年调往某小学任教。第三人王某系该小学政教员工,其与被告马某因同一工作单位而相识。

  2014年4月30日,原告朱某通过其配偶王某(第三人)与被告马某的手机通话内容、手机照片信息以及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在商场购物的传来信息,发现其丈夫与被告马某有婚外情。

  此后,第三人王某长期与被告马某之间保持间歇性同居关系。同时借经商之名,通过使用与原告共有的家庭资金和向子女及亲戚借款等方式,先后向被告交付现金、现金存入被告银行卡和向被告银行卡转账,为被告购买房屋、车辆和高档消费品等。

  2019年3月25日,被告所在的学校门卫告知其有两个人来找其麻烦,被告遂与第三人通电话问是否是原告与第三人之子王某来学校找她,由此双方展开了时长约30分钟的通话,内容包含被告自认:1.双方的“婚外情”关系已五年;2.第三人为其付款购买了五层楼房一幢(装修费用60多万)、购买鄂B×××××奔驰”牌轿车、购买201室房产、购买102室房产、购买鄂A×××××保时捷”牌轿车,但具体支付数额未明确;3.如果原告同意与第三人离婚,被告除保留一套商品房外同意将车子和五层楼房及另一套商品房归原告。

  2019年3月26日,原告、被告、第三人、王某及王某某(原告之子)、原告胞弟、原告亲戚七人就本案所涉出资账目等事宜进行全面的结算和协商,在原告方提出经结算第三人为原告出资500余万元购房、购车、购物、房屋装修及日常花销费用的前提下,被告自认五年来第三人为其出资不足500余万元,而是:1.购买和装修(含家具、电器)五层楼房一幢出资1,200,000元;2.购买鄂B×××××奔驰”牌轿车出资400,000元;3.购买鄂A×××××保时捷”牌轿车出资620,000元;4.购买201室房产500,000元;5.购买102室房产400,000元;6.购买手表及戒指30,000元;5.上述费用(3150000元)加上日常花销总计在400余万元。同时表示在保留201室和鄂A×××××保时捷”牌轿车的前提下,自愿返还鄂B×××××奔驰”牌轿车、五层楼房及102室归原告。因双方此次商谈在费用总额和返还方式存在差异导致无果而终。

  (三)诉讼经过

朱某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5,200,991元;2.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外情”行为是否违法?2.第三人为被告的涉案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

  1.关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外情”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被告亦明知原告系有妇之夫,第三人与被告自2014年初开始,以出资为被告购物、购车、购房等方式,逐渐形成了半公开的间歇性同居关系,双方的行为严重违法。

  2.关于第三人为被告的涉案出资行为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第三人以经商之需为依托,使用其夫妻共有资金及借用子女、亲戚的资金,在与被告非法交往过程中为其出资奢侈消费,双方身为人民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之重任,其系列行为违背了人民教师的职业操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道德准则,对此,被告及第三人均负有重大过错,第三人对被告的涉案出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对被告由此取得第三人出资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给受到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做出的判决包括:1.被告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秀花与第三人王贤发的夫妻共同财产3,15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之外,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第三者马某同居生活,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马某购物,违背道德底线,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朱某的财产共有权,应当认定无效。马某明知王某系有妇之夫,无偿取得该赠与财产不构成善意取得,朱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财产。故对马某提出朱某无权向其主张返还财产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前述规定已经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替代,因此,对于在婚外情中一方赠与给情人的房产等财产作为赠与方的配偶可以否定其财产转移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追回财产或要求损失赔偿。


  特别提示:

1.以上文章为公益普法文章,文中观点为理论分析,并不能代替承办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

  2.欢迎大家就文中观点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联系和交流,电话:13307157509(刘律师),亦可扫码加入“光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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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 符宁珊

修订:王  磊   王汉江

指导:伊  毅   刘祥斌

审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郭和平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F

电话:027-8562 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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