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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五)婚姻是适龄男女向往的神圣殿堂,家庭是社会赖以生存的细胞,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继承等进行了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2021年“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所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结合平时咨询接待和案件办案的实践,专门编辑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系列问答,希望借此让广大女同胞掌握更多婚姻家庭法知识,祝愿广大女同胞拥有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从而更好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伍 收 养 篇 问①收养孩子,对收养人有何要求?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由上述规定可知,收养人需要同时满足《民法典》第1098条对其在子女数量、收养能力、健康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年龄五个方面的要求,方具备收养资格。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1099至1103条,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若收养人已婚,需要和配偶共同收养;若未婚且收养异性子女的,需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距。 2.收养子女的数量主要有根据收养人有无子女之情况来决定:已有子女的,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子女的,则可收养2名子女;但被收养人若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限制收养子女数量。 3.若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出于血缘亲情,即使生父母有抚养能力且收养人与异性被收养人年龄差小于四十周岁,也可以收养;对华侨的收养条件更为宽松,即使自己有2名以上(含本数)子女,仍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不需要考虑生父母抚养能力、继父母已有子女数量以及第1098条的五个条件,收养人只要征得生父母同意即可进行收养。 问②收养孩子,对被收养人有何要求?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被收养人首先应为未成年人,即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其次应属于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之一,才能被他人收养。与已经失效的《收养法》第4条进行对比,该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虽未主动弃养但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均纳入被收养人范围,使得更多弱势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收养重获家庭的温暖,体现了《民法典》对弱势未成年人深切的关爱之情。 问③拾到弃婴,应该如何处理? 答: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公民在拾到弃婴后,要及时告知所在地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召开调查工作,及时寻找弃婴的亲生父母。拾得人不得自行收留和处理,更不能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④拾到弃婴,拾得人可以优先收养吗? 答: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和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90号)规定: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注:已失效,为《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取代)指导和监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由此可见,原则上拾得人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但是若拾得人已经私自收留弃婴且有意愿收养,同时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资格,可以对弃婴进行收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若拾得人不具备法定收养人条件但符合《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寄养家庭条件的,则可以在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后,以符合家庭寄养条件为由与该机构签订家庭寄养协议,抚养该弃婴,但需要受到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问⑤收养未成年人,若未办理收养手续法律后果如何? 图片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105、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未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意味着双方只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除了无法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之外,双方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权、赡养权、继承权等。从立法进程来看,我国自1998年11月4日《收养法》修改之后便已经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被收养人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是故建议各位读者在确定收养事宜之后,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问⑥依法收养后若生父母主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可否继续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即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若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后生父母又出现主张亲子关系的,原则上收养人作为养父母,仍然可以继续抚养被收养人,但是若养父母与生父母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并办理解除登记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特别提示: 1.以上文章为公益普法文章,文中观点为理论分析,并不能代替承办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 2.欢迎大家就文中观点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联系和交流,电话:13307157509(刘律师),亦可扫码加入“光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微信群。 供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 段紫微 修订:符宁珊 指导:伊 毅 刘祥斌 审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郭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