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专业为本 追求卓越
|
极限运动中致害或自身受害,谁来担责?时间:2020-03-31 一、徒手攀岩,自我超越还是孤胆英雄? 近日,国内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湖北武汉也将在四月初拟定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的管制,笔者在准备复工复产之余,观看了一部关于攀岩的纪录片《徒手攀岩》,至今令人印象深刻。影片记录了美国攀岩大师亚历克斯·霍诺德(Alex Honnold)2017年6月3日无辅助徒手攻克美国约塞米蒂国家公园3000英尺高的酋长岩(El Capitan)的全过程。 观看过该记录片的观众总会被亚历克斯所震撼,约914米高的酋长岩,岩体崖面几近垂直,相当于攀岩界的珠穆朗玛峰。无保护、徒手攀登酋长岩成功的人,亚历克斯是第一个。 无辅助、无保护、单人徒手攀岩在极限运动当中属于最艰难且最危险的一种,但诸如此类的极限运动带来的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征服吸引了一群爱好极限运动的人们。 近年来,极限运动也在国内掀起了一股热潮,尤其以网络直播跑酷、网络直播无保护攀爬高层建筑物等更甚,但因此项运动存在较大的风险,涉及者众,而一旦出现致害,由谁担责则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二、极限运动的现状及法律定位 下面,笔者将结合极限运动现状,阐述极限运动的法律定位、极限运动过程中致害或自身受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根据百度百科中收录的“极限运动”词条显示,极限运动是指结合了一些难度较高,且挑战性较大之组合运动项目的统称,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项目主要有滑板、飞盘、极限单车、攀岩、蹦极、街道疾降、跑酷等。2004年,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经国务院、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立,是中国极限运动的群众组织。此前在浙江宁波结束的2019“一带一路”国际跑酷大师赛正是由中国极限运动协会主办。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即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极限运动作为一项体育运动,亦不应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背离,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的行为将会在法律上得到否定评价。相对于已经被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确定并定期组织培训的多种极限运动,在网络引发广泛关注的无保护攀爬高层建筑物的运动是否应当归属于极限运动的定性问题,尚存争议。据了解,该种运动在国外俗称“urber”,即仅凭很少或者没有保护设施,徒手攀爬各国各地的地标式建筑的冒险家。但由于该种运动没有固定组织与有力保障,又无竞赛规则,一定情况下,从事该种运动存在严重的自身生命危险与法律风险。
三、极限运动过程中致害或自身受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1.自然人在进行极限运动中致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自然人在进行极限运动过程中发生致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应当认定自然人为侵权人,其侵权行为与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他人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即自然人在进行极限运动过程中致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无区别。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自然人在进行极限运动中自身受害的法律责任分析 极限运动由于其本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故有特殊的抗辩事由,从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可适用受害人同意、自冒风险、免责条款等免责抗辩制度。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未对极限运动或者是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相应免责事由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一般适用受害人同意、风险自负原则作为体育侵权领域的免责事由。 但受害人同意只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并且受害人同意必须有明确的具体内容,必须针对特定的行为或特定的后果作出同意表示,不能泛泛地作出。风险自负又称自冒风险、自愿承担风险,是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免责事由,指受害人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而自愿承担危险的,则对于因此遭受的损失后果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探究自然人(此处仅讨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极限运动过程中自身受害的法律责任分析之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自身对相关损害结果需要自负风险,但特定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厘清自然人从事极限运动过程中是否有其他参与者、组织者等。 如自然人系在参加某组织机构举办的极限运动赛事中导致的自身受害,且不存在第三人的加害行为的,组织者或者相关设施设备的提供商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则需要看其各自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合格的设施设备。 《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极限运动赛事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赛事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如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竞合,本文不再赘述。 此外,关于网络直播极限运动过程中导致自身受害的,网络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争议很大。其中以“花椒直播”平台直播吴某高空坠亡一案备受关注。2019年底,该案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行为虽不直接导致吴某的坠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其行为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判决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赔偿吴某母亲何某三万元,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上也就上述案件发表以案析法的文章《“挑战高空极限坠亡案”判直播平台存在过错,流量经济不能打法律擦边球》,具体阐述了高空极限挑战吴某的坠亡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结语 极限运动在中国的兴起与发展需要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中国极限运动协会作为行业群众性组织,应当积极制定、规范、更新各种极限运动的规则、防护方案等,尤其是在面对当前新奇的极限挑战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引导极限运动爱好者,在有利保障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促进行业的发展,展现极限运动所带来的挑战精神。 作者简介 陈强律师 得伟君尚第二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文/得伟君尚抗疫宣传第二小组 陈强 组稿、统筹/石文娟 编辑、排版/周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