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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所新闻 >>法律之窗 >> “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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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三)

婚姻是适龄男女向往的神圣殿堂,家庭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细胞,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继承等进行了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2021年“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所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结合平时咨询接待和案件办理的实践,专门编辑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系列问答。我们希望借此让广大女同胞掌握更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同时祝愿广大女同胞拥有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从而更好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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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离婚篇


问①: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种情况:1、夫妻均同意并签字的债务;2、一方借债,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

相对应的,法律也规定了四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1、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4、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问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总括式规定,尊重离婚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同时突出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体现了《民法典》浓浓的人文关怀。具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1、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分割;

2、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根据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的,在考虑其它股东或合伙人意见后,可以视情况成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或者将出资额转让分割;

4、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时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6、根据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只能处理债权;

7、根据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不能分割,但可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8、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问③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上述条款可知,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上述不当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且如果离婚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问④女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女方离婚时如果存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这两种情形,均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最近全职太太离婚法院判决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火上热搜,2015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至2020年10月,先后三次向法院诉请离婚,两次被驳回。在第三次离婚诉讼中,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法院最终支持离婚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本案中,虽然已经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这些在有形财产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家务补偿。这也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相吻合,体现对全职太太的利益保护。


问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可知,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具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请求方必须是无过错的,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法院对双方诉求一律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89条规定,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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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⑥一方出轨造成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一起承担损害赔偿吗?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夫妻关系的过错方,第三者并不能一起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特别提示:

1.以上文章为公益普法文章,文中观点为理论分析,并不能代替承办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

2.欢迎大家就文中观点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联系和交流,电话:13307157509(刘律师),亦可扫码加入“光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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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 王汉江

修订:段紫薇

指导:伊  毅   刘祥斌

审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郭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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