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专业为本 追求卓越
|
诗般《辞职信》作者孙涌:为政府打官司的律师价值何在?我从州(湖北省恩施)纪委辞职出来,至今大约一年时间,其中在律所实习堪堪八个月。入所之时,恰逢指导律师组建团队做武汉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此我实习业务主要也是办理此类案件。行政诉讼者,“民告官”是也,其独特性正在于两造恒定,本届人民无论行与不行恒为原告,而政府及部门总是被告,并以管控权力、救济权利为其本旨。诗意一点说,行政诉讼,是让权力谦卑,让权利尊严。 法理,我们自然懂得,情理,也可以说得宝相庄严。问题在于,我们是专门代理政府作被告的案件(团队从去年9月至今办理105件),如果依照简单的站队思维,这就是站队到政府一边了。尤其是我,很容易给人感觉是刚从那边纪委大院跨出来,一转身又成了这边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一些熟悉的朋友聊天时笑骂我:你“未抵梁山,即被招安”,小知识分子的妥协性软弱性不彻底性暴露无遗。我也大抵以谐谑对之,瞎扯道这是师夷长技啊,潜伏感化啊云云……如果实在辩驳不过,我就使出杀手锏:这也不干那也不做,我到你家吃饭?:)此话一出,对方往往默然,偃旗而退。 玩笑归玩笑,书归正传,我得说一说转行做律师后的一些执业感受,或认识。 第一,从体制内出来并非就是落草上山。浩荡八百里梁山水泊,那是英雄归处。而我只想稍稍自由而快乐地挣一份生计,梁山路远,非我可及。我干的是律师职业,手上只打算捧法律书,不敢拿智多星的轻羽扇,更不愿擎黑旋风的大板斧。至于“招安”一说,那更是想多了——代理政府打几个官司,你就当自己是官家的人了?呵呵…… 第二,为政府打官司的律师价值何在?律师被政府聘请作为法律顾问,或者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论从职业伦理还是从委托关系的法律要求上讲,就应该帮助政府使得其合法行政行为获得司法权的审查通过。也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倒逼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保护私权的观念。若不如此,那才是“端人家的碗砸人家的锅”,也侵蚀律师代理的制度根基。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请的律师当然是和政府坐一个板凳、站一条战线、卧一个战壕。但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委托律师的独立价值。律师不但不依附于政府,乐观一点讲,还能从第三方视角和专业视角,对政府提供一种柔性监督,执子之手,一起走在法治的轨道之上。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去年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成,当然是我们的愿景和每个人的福祉,我们不应去排斥而应该去促成,更何况保障行政权的优益性自有其价值所在。而且据我目力所及,目前在政府的决策或个案中,法律顾问律师越来越起到实质作用,没有成为装点门面的应景之作。用接近而影响,用合作以规劝,用帮助而监督——政府的律师,虽不敢称斗士,但也绝非附庸甚至帮凶。 第三,律师与政府合作,降低了社会整体的治理成本。2012年,我还在恩施州委督查室工作,参与了一个“信访积案”化解的调研,当时全州组织4个组,我们是其中之一。跑了三四个县市,七八个乡镇;去年做律师后又参与省公安厅的信访接待工作。在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和接待工作中,一个突出感受就是,很多所谓的信访“积案”,当事人、政府以及社会都为之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如果在初始发生、刚刚萌芽时,就能有意识的将其纳入法律解决的途径,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社会整体付出的成本会小得多。所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其费用与效益相比,是一件性价比较高的投入,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第四,抽象人民的道义性与个体民众的滥诉客观并存。因此,政府的律师对抗的不是抽象道义,而是具体的不法。例如,新行政诉讼法为了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建立了立案登记制。但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不等于可以随意“滥诉”,更不是所有的立案都不需要任何审查,对于起诉错列诉讼主体,或者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或者反复诉讼等“滥诉”行为应当依法规制。通过对这些行为的依法处理,才能对“滥诉”行为起到督促和警示作用,更是提高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保障。我们在办案中,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基本上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一年之中在武汉市各家法院立了几十个案子,几乎搞成“兵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作为政府一方的律师,依法指出其滥诉的现象,就是为社会整体节约司法资源。 第五,律师还会经常以报告、建议等方式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合理化建议。例如,对如何看待“民告官”案件政府一方败诉的问题,我们向政府建议:两造争讼,没有恒定的胜者,尤其是少数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观念还比较薄弱,正当程序意识还没有普遍深耕厚植的当下,一些案件中行政行为瑕疵不少。因此,今后出现政府及部门一方败诉的案子既要从诉讼技术的角度分析,更要从行政行为本身的角度分析。再如,从我们已办理案件分析,土地房屋征收和政府信息公开是数量占比最大的两类案件。我们向政府建议,征收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关涉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对待,形成社会风险应对和管控预案;而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很多行政部门对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的大势认识不足,还停留在认为公民重视财产权益远胜于重视知情权。殊不知现在很多老百姓早已把维护知情权作为维护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重要突破口。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很多就是老百姓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取得证据,再以此为基础提起其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