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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指南12条+免费线上法律咨询,你值得拥有

时间:2020-03-15     作者:中共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原创】   阅读

为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帮助消费者合法维权,得伟君尚抗疫工作党员突击队联合中共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特针对疫情期间的日常消费问题编写了消费者维权指南12条:


1. 疫情期间,买到了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案例:

1月底,广陵警方接到多位辖区群众报警,称在市区某连锁药房购买了一款河南“飘安”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打开外包装后才发现,口罩薄如纸,稍微用力拽就会撕破。广陵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抓获了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给扬州市区某连锁药房的医药采购人员唐某某。经专业机构的鉴定,这些口罩经检测确实是假冒伪劣产品,口罩的细菌、病毒过滤效率很低,远远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那么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这种口罩应该怎么办?


解析:

消费者购买了医用口罩后,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输入医用口罩外包装上的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即可查看生产厂家、批准日期等信息。如无法查到信息或信息不符,则可能属于假冒伪劣口罩。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的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如果商家属于恶意谋取私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欺瞒消费者,或者是将普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宣传为医用口罩,以此误导消费者,则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即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按货款金额的三倍进行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偿金额为五百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到假冒伪劣口罩的,而电商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如果,或电商平台明知商家的不法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也可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2. 商家哄抬口罩价格的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最终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被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那么,这么重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 格过高上涨的;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因此,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3. 买到的洗手液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怎么办?


案例:

1月3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线索,发现莆田市某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着“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10秒速干杀菌世卫推荐配方杀菌率99.9%抗菌护肤二合一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后该公司因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解析:

案例中的商家借用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宣传用语上打擦边球,故意夸大洗手液功效,诱使消费者消费购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除对消费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

另外本案涉及到网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五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否则也要承担责任。因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仍要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4. 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如何应对?


案例: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旅游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那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


解析: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和《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文旅部要求旅游社行业暂停经营相关旅游产品,旅行社与旅游者及履行辅助人之间已签订但尚未出行的旅游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这是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本次疫情的爆发,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2、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因为疫情影响,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后,双方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 ,比如延期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合同变更所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所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3、合同解除后,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该如何处理。

在处理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旅游者退款事宜时应注意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

(1)2020年1月24日之前

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达成解除合意并履行的,不再另行补退;虽达成解除合意但未实际退款,因合同解除产生的退款纠纷依照旅游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是旅游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如果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合同约定扣除已经产生的必要费用,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二是在双方达成参团协议或者旅游者已经交纳团费但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全额退还费用,承担游客的实际损失;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外,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2)2020年1月24日之后

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后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无论哪方主张解除合同均不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只涉及旅游者已交团费的退款问题。就此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交通退费方面要注意,根据民航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在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铁路和航空的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旅游者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不再补退,这主要是因为2020年1月24日为此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

 

5. 疫情期间,婚宴需要退订怎么办?


案例:

扬州焦先生在当地某酒店预定了2月5日婚宴酒席,预付了4.8万定金。由于疫情被迫取消婚礼,焦先生要求退还定金,酒店只同意延期,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引发纠纷。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本次新冠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应当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

众所周知,婚宴酒席不仅是一场邀请朋友聚餐的宴会,更是一场亲朋好友对两位新人见证幸福时刻的美好时光。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我国传统与习俗,婚宴酒席不同于普通聚餐,婚宴酒席需挑选良辰吉日,况且酒店也需根据己方的接待能力,与焦先生共同确定婚宴酒席日期。虽然,婚礼可以延期举办,但一方面疫情究竟何时结束,无法得知;另一方面,即便焦先生选择新的婚宴日期,酒店也无法确定届时能否为焦先生提供服务,如此只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因此,上述餐饮服务合同的目的显然已经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焦先生要求酒店退还定金的行为,实质是解除双方之间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不适用“定金不予返还”罚则。若某酒店要求解约的,亦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金。建议此类纠纷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合理协商退款退订事宜。

 

6. 疫情期间,如何履行教育培训合同?


案例:

张女士的孩子今年即将中考,为了让孩子考上一个重点高中,张女士在1月初给孩子报名参加了某知名培训机构的英语和数学中考冲刺班,疫情爆发后,各自居家隔离,线下培训无法开展,张女士十分着急。于是,主动联系了培训机构的老师,询问课程安排,老师告知,英语和数学冲刺班的机构表示因为疫情导致部分同学无法进行线上课程,故取消了冲刺班的课程。待疫情结束后在继续开展线下课程培训,针对这种情况,张女士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析:

一、现有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对现有矛盾的解决方式如有合同条款约定,在该合同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张女士可以查看教育培训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不可抗力时的解决方式条款,如果有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可以按照该合同条款的约定解决现有争议。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培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学员家长可以与培训机构友好协商变更培训合同内容。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变更方式:

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改线下面授课为线上直播课。

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因为疫情导致所购课程已到期或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可以要求延长培训时长或者调整培训进度。

变更合同的授课模式和课程内容

因为疫情导致学员所报课程无法线下授课,也不具备该课程线上授课条件,学员家长愿意变更授课形式,如变班课为一对一,或如改A课程为B课程

四、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果确实是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学员家长可以与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依据公平原则,培训机构可根据已提供服务的情况,退还没有提供服务部分的培训费用。

五、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家长要求解除合同培训机构拒不退款的情况下,家长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采取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7. 疫情期间,商家有权强制取消网购订单吗?


案例:

有消费者在2月10日向黑猫投诉平台反映:“天猫超市一小时达订单9号还正常配送,10号借口划为疫情区拒不配送,后台强制取消订单。经过与物业核实,小区内并没有病例,而且就算有病例别的快递都可以送到小区门口,特殊时期竟然还拒绝配送,令人无法接受。与客服联系只会说抱歉,完全没有任何解决方案。”那么商家有权强制取消订单吗?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常消费者提交订单并完成价款的支付后,网络购物合同即成立,商家应按约履行该合同,包括及时向消费者发货,如无正当理由迟延发货或强制取消订单即构成违约。

由于当前正值疫情,该情况还需进一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目前全国包括湖北、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不过,在具体案件中,应考虑本次疫情对合同的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而判断商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及免责。

通常情况下,如商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货物被政府征用导致无法发货,则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商家有权解除合同,但商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返还全部货款;如由于疫情期间交通及快递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发货,而消费者愿意等至快递恢复的,则商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商家可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商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仅为谋取私利、囤货抬价等原因强制取消订单,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的合理请求,商家不予解决的,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该问题,以促成问题的解决。

 

8. 网络购物商家拒绝退货怎么办?


案例:

有网友在网络上反映:“我是2020年1月15号买的鞋子,然后1月18号收到的,感觉款式不喜欢,就在1月22号申请了退货,因为马上春节了,快递停运,想着年后给邮寄过去,谁知道,年后发生了疫情,所有快递停止收件,小区被封,一直持续到现在,然后2月22号,系统超时关闭了我的申请,然后我找买家,买家不给退,说我超时了。”那么网友要求退货退款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呢?


分析:

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可以得知,网友购买的鞋子属于网络购买的商品,不管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网友均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网友应当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此时,即使网友未在该7天内寄出商品或者商家未在该7天内答复,该情形不影响网友主张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若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该商品的正常使用,网友既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外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退货。

商家拒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后,拒不履行退货义务的,其行为违法,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您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反映该情况,并提出您的诉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对商家实施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9. 购买了过期的食品、药品怎么办?


案例:

疫情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其中就包括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经营者,除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等待他们的还会有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了过期食品、药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解析:

消费者购买了有问题的食品、药品,第一感觉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最可能想到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事实上,仅靠这一部法律,消费者很难清楚的了解到自身享有的全部权利内容以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这里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还涉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消费者在维权之前,首先需要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确定这些规定是现行有效的,其次还需要掌握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而才能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权利主张以及准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过期的食品,可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禁止经营过期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系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过期的药品,可以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明知是劣药仍然销售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对于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欺诈、质量瑕疵及缺陷造成损害等等,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着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主张相应权利。


10.疫情期间应当谨防哪些电信金融诈骗?


案例:

“您想申请政府疫情专项贷款吗?…”

“疫情期间,您的资金还够吗?某某金融无抵押,无资信要求,额度高放款快,申请后马上到账。”

“居家无聊投资首选,宅在家也能理财……”

“您想为疫区贡献一份爱心吗?”

根据中国消费者报、地方银保监局等发布的案例来看,疫情防控期间,不法分子针对部分人收入减少、资金压力增大或居家抗疫精力较为充沛又无聊的现状通过网络或手机发布上述虚假金融信息,诱使消费者转账,使消费者账户资金受损。


解析:

疫情期间电信金融诈骗主要集中表现为两类:一是无抵押低息贷款型,表现为不法分子打着各大金融平台的旗号给用户数万授信额度或者通过网络发布“额度高、利息低、无抵押、下款快的政府疫情专项贷款”等虚假信息,通过提前收取工本费、押金、解冻费、中介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二是投资理财型诈骗,通过微信群等社交方式推荐私募基金、股票、期货等,指导、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交易软件并开户投资,据了解,还有不法分子借助“区块链”概念发行冠状病毒加密货币,宣称筹集的资金用于在国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研究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等,并许诺高额回报,以骗取消费者投资进行敛财,之后音讯全无,既造成了消费者钱财的损失,又透支了社会爱心。电信金融诈骗具有骗术不断变化、团伙作案、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且是对受害人实施远程无接触式诈骗等特点,可能还会因疫情衍生出更多形式的诈骗手段。

《刑法》第2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轻信陌生人,不将资金转入陌生账户,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提高风险防患意识,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避免上当受骗蒙受经济损失。一旦发现异常一定要立即停止交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减少或挽回自身损失。

 

11. 疫情期间,健身卡无法使用怎么办?


案例:

2019年3月,王某向某健身管理公司支付15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会员卡(个人三年卡),双方签订《会籍合约书》一份。合约书规定,“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办理此卡后,王某因工作原因迁至外地生活,无法再使用该健身卡。2019年5月,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退还部分办理健身卡费用的请求,但该公司以《会籍合约书》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退款。王某遭遇退款难。


解析:

健身行业采取会员制,实习预付费制度,是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典型代表,即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由于《会籍合同书》是该健身管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合意,因此,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合同书中关于“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对王某的权利进行了约束,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一旦预付了服务期内的所有费用,基于任何原因都无法放弃接受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健身管理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王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明显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与线下健身服务场所之间的形成的服务合同在疫情期间无法履行。防疫期间分摊的健身卡费用就是消费者的损失,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该损失不应当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对于健身服务场所经营者而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分担损失,与消费者协商沟通退还疫情期间分摊的健身卡费用,或延长健身卡的消费期限;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健身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退费或延长健身卡消费期限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疫情期间,旅客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火车票遭遇“退票难”怎么办?



一、疫情期间火车票退票规定

“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发布《铁路部门再次调整免费退票措施》公告称: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2月6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的全国铁路火车票,旅客在开车前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


二、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火车票后遇到的退票问题

旅客按照规定可以在车站退票或者通过12306网站购票的,固然不存在太大风险。但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的退票问题就成了“退票难”的主流问题。第三方购票平台最终也是在12306平台上面购票,虽然旅客可以在12306平台退费申请退费,但是12306平台原路退款,要经过第三方才能到旅客手中,于是就出现了退费难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12306平台上面显示已安排退款,但是第三方平台上面仍一直显示为处理过程中却迟迟未见退还款项。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

正逢3·15消费者日,消费者维权问题备受关注。以下维权途径可供参考:

1、向购票平台的客服寻求问题的解决,是反馈问题,寻求帮助的首选。

2、在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首页进行投诉,或者拨打当地消费者协会电话或者12315进行投诉。相关链接可以通关“中国消费者协会”微博账号获得。

3、也有消费者会通过发微博的方式,将商家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以寻求问题的解决。发微博是通过公众的力量进行督促,促使第三方平台更快的着手解决问题。但是,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得站在受害者的制高点“惩罚”第三方平台。客观陈述问题,追求合法合理的正义才是解决问题最佳途径。

4、通过“黑猫投诉”平台反馈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途径,既然有专门的第三方投诉平台,向其求助,也不失为维权的一种方式。

5、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司法途径作为最强有力的维权方式,消费者可以视自身情况选择。消费者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购票退票产生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由于疫情的影响,符合退票规定的,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自申请退票时生效。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现合同解除,并申请退票退款的行为是合同法中“要求恢复原状”的体现,第三方拒不退款的属于违约行为。

经过此番抗争,不难发现通过权威或正规途径消费显得尤为重要。就购火车票而言,建议在车站购票或者在12306平台上购票,不仅安全可靠,而且退票、改签等问题也更加便捷。同样,出现了消费侵权问题,也无需退让或隐忍,这样只会给无良商家更多可乘之机。我们应当通过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维护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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