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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万之争,谁在想为所欲为?

文/龚顺荣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宝万之争开场已经有些日子了。近日的情形,好像结局愈来愈近,剧情也愈来愈白热化了。


较早的情况是,万科管理层霸气侧漏,坚拒宝能方面这些野蛮人,严斥他们信用不够;宝能方面则我行我素地在汹涌的舆情中随波逐流,跟随歌唱万科管理团队过往表现的节奏轻歌曼舞。


最近的情况是,当万科董事长王石痛陈天要下雨,娘要改嫁,二股东华润褪去了遮羞布的时候,宝能方面乘势痛快淋漓地祭出罢免董事的大招。这与之前传言的万科管理层或将集体出走的剧透可谓相映成趣。剧情跌宕,令人眼花缭乱,引得各路意见领袖见仁见智,纷纷加入口水仗的战阵,欲罢而不能。


支持万科者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其大意是:不能让大股东为所欲为!


首先必须声明,在宝万之争中,我不会选边站,也没有选边站的本钱和底气。


我不明白的是,迄今为止,大股东的哪个动作是在为所欲为?或者已经显露出了为所欲为的马脚?是买入万科股票?是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董事会的报告?或者说,是任性提出罢免全部董事的议案?


买股票显然不应该是。宝能系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买入万科股票的,没有证据证明宝能系买入万科公司股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即使有,好像与大股东身份也不沾边。


在股东大会上否决董事会的报告和提议罢免董事也不应该是。因为公司法上赫然写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乃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宝能系作为股东,无论是批准还是不批准万科董事会的报告,无论是提议推举还是罢免董事都是履行股东职责使然,国家法律好像也未反对他这么干。


或者有人说,你这么干是公报私仇,为泄私愤而置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这么说很难说有道理或者没有道理。但在公司股东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权利与照顾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关切之间,在决策正确与公司僵局之间,立法者也只能取其最大公约数。这不仅是法律进化的结果,也是我们现有的制度选择。总不能说人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为所欲为吧?


或者还有人会说,这么干不老练,或者说这事办得不够水平。但说实话,这真是人家里的事,与大股东为所欲为这顶高帽子挨不着。


我不是很有把握,大体觉得,支持万科管理层的声音,比较有代表性的似乎集中在这么两个方面:一个是说,人家王石是公司创始人,是主动放弃控股权的;另一个是说,万科管理层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反老王不仗义,或者说背离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两种说法很有意思。莫非王道原来一直站在万科管理层这边?


先说说放弃控股权吧。


比如买楼。业主有栋五层楼的房子,自己一个人用着觉得浪费,库存太大。于是卖掉了其中的四层。但卖了不久之后,房价就涨了。你说这买家是该感谢卖房的业主呢?还是该感谢卖房的业主呢?或者说,因为别人给他卖了房子,他就应该一直在人面前俯首帖耳装孙子?还有就是,如果房价没有涨而是跌了呢?


买定离手,愿赌服输不仅是赌场的规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合同法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公司法说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我想大概也是这么个意思。否则,整个商业社会都将难以想象。


我不怀疑当初老王董事长未选择保留控股权有其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卓越的事业情怀。但王董事长不会不明白,在他放弃的决定付诸实施时,法律就已经告诉了他后来的格局。法律的态度或许是,既然选了,干了,就应该一口一杯。也许这才是时下我们最欠缺也最需要的企业家情怀。拿其他情怀去稀释法律,说得尖酸一点那是无信。


再说中小股东的事。


首先,我不知道万科管理层如此突出地强调保护中小股东是否有依据。因为在我看来,公平、平等地对待公司所有的股东,才是公司管理层的职守。法律的要求乃是,公司管理层在履行职务时必须遵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且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个股东,不应有大小之分。往深里说,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属于立法者和行政监管者的职责范畴,公司管理层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项公共事业上如果走得太远,不仅能量有限,还可能逾越政企分开的边界。


其次,我也不知道万科管理层如此毅然决然地要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中是否有被代表的嫌疑。因为,除了万科管理层的说道外,我们一直无法确定万科公司有多少中小股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这种保护。事实上,我也怀疑,如果没有法律精准划界,万科公司中小股东到底有哪些权益,需要用高于保护其他股东的水平去加以保护?我猜想,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还没有想好,是否应该按照万科管理层的想法去保护万科公司中小股东的情况下,即使万科现有管理层硬是要去保护,他又是否能够保护得了?


必须承认,在企业界的茫茫众生中,老王董事长和他所带领的管理团队确实具有稀缺的特性。永不行贿的廉洁品格与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毕竟不是想做就能够做得到的。但造成这种稀缺的原因,难道不正是法治不彰、规则失灵、市场失序所造成的吗?


我想说,公司制度是人类商业社会的一大发明。而同时,公司又是一个很复杂的有机体。没有了中小股东,大股东难免落寞;但如果没有大股东,徒有中小股东自娱自乐同样也玩不转。法律和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命脉,也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底线,大股东、小股东和公司管理层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事,谁也不应该享有超越法律为所欲为的权利。


我还想说,宝万之争,在形形色色的道理中,最基本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只能是中国的法律规范。股东不明智的抉择,或许会耽误了公司的前程;但如果离开了法律的规制,则可能耽误掉稳定、有效的商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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