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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金融法律小常识!

生活中,难免遇到纠纷,如何应对纠纷、化解纠纷是我们关心的问题,然而与其花费更多的时间、更多的金钱、更多的精力来事后解决,不如提前关注些法律小知识,以防范纠纷,下面对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几种情况进行浅析,以期能够对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略有帮助。


民间借贷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建议:出具书面借据、收据、欠条等;内容上载明出借方与借款方双方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归还日期等基本信息,尤其要注意的是注明收款日期;交付形式上最好采用电汇、银行转账、网银转账等,以保全有效证据。


财产保全


处理涉及金钱的纠纷案件时,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案件,会遇到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保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在案件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取得对已经抵押财产进行处置的主动权。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告所有财产,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是否超出了申请保全标的的范围。


因此在建立有关金钱的法律关系时,建议:掌握对方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权、车辆、账户以及债权等,尤其对于银行而言,认真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充分掌握借款人的财产线索,才能“得保全者,赢案件”。


房屋买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人们购买房屋时经常是先由开发商介绍,或发放宣传册等,建议:对于此类书面材料进行留存,且需明确询问周围配置公共设施情况、绿化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另外不动产的效力以登记为准,以登记后的所有人为准,在购买房屋时,审核卖方的所有权证明资料,对于存在疑点的证件,务必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尽最大可能避免利益受损。


以上几种情况仅仅是生活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能够多花一点时间来了解法律,那么受损的机会就会降低一点,诚然,法律不是万能的,然而它可以教会我们如何保护自己,提醒我们避免酿成更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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