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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履行,已经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承担?

时间:2020-03-21     作者:田甜【原创】   阅读

一、前言


2020年的春节,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许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由此引发了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其中以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涉及的合同类纠纷尤为突出。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定性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呢?本文将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为例,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当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产生实际损失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5日,原告魏某1、谷某、魏某2(旅游者)与被告康辉公司(出境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13500元(每人4500元标准)。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出发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饭店住宿6夜,旅游路线为魅厘狮城新加坡巴厘岛6晚8天游。报价包含:1、沈阳-新加坡-巴厘岛往返国际机票;2、行程所列的6晚双人间住宿;3、全程五正餐六早餐;4、境外旅游巴士及外籍司机;5、行程中所列景点门票;6、旅行社责任险。合同还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景点取消导致不能正常游览,旅行社将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旅行社第三方原因导致额外费用和损失发生,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旅行社违约,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委托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带领该团出境旅游。


2017年11月26日晚,三原告与该团其他7人(含领队1人)如期乘坐飞机抵达新加坡,次日下午14时许,该团领队通知因受巴厘岛阿贡火山爆发影响,巴厘岛国际机场关闭,航班取消,三原告与该团其他成员被安排于2017年11月29日在新加坡乘坐飞机返回沈阳。三原告在返回沈阳后,与被告协商返还旅游费,因意见不一,故三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次行程向新加坡酷虎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支付人民币22972.14元(往返机票费用),被告向北京荣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11710元(住宿费用)。


再查明,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微信公众号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1月26日发布消息,提示中国游客因巴厘岛阿贡火山活动,巴厘岛伍拉莱国际机场航空预警级别从黄色等级升至橙色次高级,后升至红色最高级,部分国家航空公司已取消来往航班,该机场可能随时关闭。


(二)审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魏某1、谷某、魏某2与被告康辉公司所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提供证据,可看出被告为三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主要为代购机票、住宿及当地娱乐项目费用。在庭审中,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委托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带领该团出境旅游,并由辽宁大运通向新加坡酷虎航空公司支付了机票费用,被告康辉公司亦支付了酒店住宿费用,该部分损失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应结合本次事件发生背景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如何负担。


关于本次行程发生的实际费用,法院认为机票金额应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故三原告的往返机票费用应为6891.72元(22972.4元÷10人×3人);被告向法庭提供酒店住宿费付款回单及价格明细,载明成人住宿9人,每人1100元,儿童(该团内一名儿童即原告魏某2)不占床460元,单房差850元,附加费500元,关于单房差及附加费,被告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三原告的住宿费用应为2660元;关于被告称已支付三原告的新加坡旅行签证费,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三原告的实际发生费用共计9551.72元。


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受巴厘岛阿贡火山爆发影响,巴厘岛伍拉莱国际机场关闭,三原告无法乘坐飞机前往巴厘岛游玩。巴厘岛阿贡火山在2017年11月期间活动频繁,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微信公众号屡次发布消息提醒中国游客谨慎前往,但不可预见该火山何时爆发,爆发后影响不能避免,故本次事件应属不可抗力导致。从客观情况看,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时刻关注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或社会情况,并应针对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结合本案,原告自称其他团员于出游前在该团微信群中询问领队的答复为没有影响,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巴厘岛火山频繁活动是否影响行程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该团团员协商一致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而是直接通知所有团员变更航班、返回沈阳,8天的行程变更为2天。三原告自称在出游前其他团员询问领队火山爆发是否影响行程,故三原告亦应意识到本次行程可能受到影响。三原告称本次行程8天共交纳旅游费13500元,出行仅2天,被告在协商时同意返还2400余元,显属不当。故本院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行为,酌定本次行程发生的实际费用,应由被告分担70%,由三原告分担30%。综上,被告康辉公司应向三原告返还旅游费10634.48元。


(三)裁判思路


该法院在审理因不可抗力导致该类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纠纷时,第一步须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包括原告已支付的往返机票、酒店住宿费用(本案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为9551.72元),而还未实际产生的费用(本案中包括餐费、境外旅游巴士及景点门票等费用)理应退还给原告;下一步则在明确实际损失的基础上依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立过错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标准。本次事件为不可抗力导致,巴厘岛中国领事服务微信公众号屡次发布消息提醒中国游客谨慎前往,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原告作为接受旅游服务的一方,在其他队员询问火山爆发是否有影响时理应意识到本次旅游活动可能受到影响,故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酌定本次行程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70%,三原告承担30%。



三、律师评析


通过本文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在旅游合同因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并无过错,双方将无须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产生实际损失时,合同当事人并不能必然免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划分。笔者认为,现实中旅游目的地的气候变化、聚众性的社会行为等因素常常会成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时刻关注旅游目的地的情况,提前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充分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实际发生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辽0102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




文/得伟君尚抗疫宣传小组 90后分组   田甜

 组稿、统筹/石文娟

编辑、排版/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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