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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所新闻 >>法律之窗 >> “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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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二)

婚姻是适龄男女向往的神圣殿堂,家庭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细胞,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继承等进行了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2021年“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所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结合平时咨询接待和案件办理的实践,专门编辑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系列问答。我们希望借此让广大女同胞掌握更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同时祝愿广大女同胞拥有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从而更好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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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结婚篇之二


问:妻子违背丈夫意愿擅自堕胎的,丈夫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学界通说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生育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妻子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生育,而不需要征得丈夫同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明确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丈夫只能通过离婚来救济自己的生育利益。

虽然妻子可以自由决定堕胎,但出于对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维系的考虑,在此建议妻子在堕胎前最好与丈夫进行沟通协商,以缓解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冲突,维护家庭和睦与安定。


问:妻子可以拒绝丈夫性生活的请求吗?若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进行性生活,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内强奸,一个令人震惊又困惑的词语,在我们身边却有真实案例发生。据裁判文书网显示,顾某在家人逼迫下与孙某登记结婚但未与其同居生活,不久后顾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一天孙某趁着酒意到顾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顾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顾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顾某解救,同时抓获孙某。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构成强奸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对婚内强奸作出明确规定,法理上认为,婚姻关系可以分为具有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和只有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且真正同居在一起,此时可以推定女方事先同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原则上不能拒绝丈夫的性生活请求;后者仅指婚姻登记但未同居在一起,由于双方并不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所以不能推定女方事先同意发生性行为,女方可以拒绝丈夫性生活请求。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因此在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正确把握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具备实质要件的婚姻中,妻子因自身原因不想发生性关系时要及时与丈夫沟通解释,获得对方理解,避免误会和矛盾;在只具备形式要件的婚姻中,妻子有权拒绝丈夫的性生活请求。


问:妻子遭到家暴,如何寻求保护?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妻子遭到家暴时可采取四种途径寻求保护:1、向自己或者丈夫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对丈夫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向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4、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家暴严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问:妻子有严重疾病,丈夫不管不问且长期离家,妻子应如何维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夫妻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当妻子患有严重疾病时,丈夫应该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在心灵上予以鼓励,帮助妻子渡过难关。若丈夫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妻子可依据《民法典》第1059条第2款规定起诉到法院要求丈夫承担扶养义务。如丈夫行为性质严重,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妻子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丈夫刑事责任。


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能够追回房屋所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有无的影响,另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其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若满足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几个要件,第三人即善意取得夫妻共有房屋,另一方无权再追回该房屋,但可在离婚时请求配偶赔偿损失。


特别提示:

1.以上文章为公益普法文章,文中观点为理论分析,并不代表承办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

2.欢迎大家就文中观点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联系和交流,电话:13307157509(刘律师),亦可扫码加入“光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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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 段紫薇 

指导:伊  毅  刘祥斌

审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郭和平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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