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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所新闻 >>法律之窗 >> “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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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遇上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你知多少?(六)

  婚姻是适龄男女向往的神圣殿堂,家庭是社会赖以生存的细胞,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大家的共同愿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继承等进行了规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2021年“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所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结合平时咨询接待和案件办案的实践,专门编辑整理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系列问答,希望借此让广大女同胞掌握更多婚姻家庭法知识,祝愿广大女同胞拥有美满婚姻、幸福家庭,从而更好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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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继 承 篇

问①遗嘱分为哪些种类?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遗嘱的种类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不必然是最高的。


  问②继承本身有无时效的要求?具体为多久?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问③何谓代位继承?何谓转继承?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根据以上规定,代位继承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二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情形即为转继承,其构成要件包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以及继承人为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在于:(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而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问④何谓遗赠?何谓遗赠扶养协议?

  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半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在于:(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遗嘱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

  (3)遗赠是单务、无偿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4)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问⑤胎儿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问⑥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可以要求分割继承份额吗?另一方能否拒绝?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分割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特别提示:

1.以上文章为公益普法文章,文中观点为理论分析,并不能代替承办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意见。

  2.欢迎大家就文中观点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联系和交流,电话:13307157509(刘律师),亦可扫码加入“光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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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团 符宁珊

修订:王  磊   王汉江

指导:伊  毅   刘祥斌

审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郭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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