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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遗体处置问题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3-19     作者:黄静【原创】   阅读

作家方方在3月7日的日志中写道:“武汉人恐怕还要过一道坎。那就是疫情过后,将有几千人家同时办丧事,那些日子,该怎么过?那将又是一次巨大的集体性的创痛。医生说,因为是传染病,殡仪馆直接拖走火化,骨灰要保存到疫情结束。那时电话通知家属,才可以领回骨灰安葬,并举办相关仪式。”


截止到2020年3月14日15时,全国统计因新冠肺炎疫情死亡人数为3194人(其中不包括尚未来得及确诊就已经离世人员)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遗体处置的问题,笔者将从法律和伦理角度,从中国人传统祭祀习惯与遗体处置方式之间的冲突、逝者家属祭奠利益保护以及疫情期间遗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方面内容进行阐述。


一、 中国人传统的祭祀习惯与疫情期间遗体处置方式的冲突


在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中,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等观念根深蒂固,无一不是在表达对死者尊严的尊重,这也体现了中国人传统的价值取向。《礼记.祭统》有云:“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关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礼记.祭义》中云:“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将自己的身体称之为父母的“遗体”,因此,对逝者的尊重,也体现了整个家族、整个民族的伦理观念。在古代,如果“父死不奔”,“丧匿父母丧”等行为都会受到刑罚的制裁。正如金尚理先生所言:“中国古人丧其亲,必厚葬以奉躯体、重祭以奉精神。皆唯恐不能尽其心”。中国传统的丧葬祭祀延续至今,尤其是清明节祭祀是最好的例证。祭祀不仅包括亲友接到讣告之后参加死者葬礼进行吊丧、慰问死者家属,还包含亲朋好友对死者的哀悼和追思,甚至包括祭奠、供奉逝者亡灵,对神灵的祈祷。


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生离死别,但是人死以后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等,无一不反映着法律对逝者人格权以及财产权的保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城区内搭棚祭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规定 “四、相关规定(五)对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采用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的遗体,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期间逝者的遗体由指定殡仪馆尽早安排火化,且家属不得跟随灵车到殡仪馆火化现场,逝者骨灰则要等武汉疫情结束后等相关部门通知领取。在武汉,绝大部分的民众对政府因防控疫情而采取的举措是表示理解的,为克制疫情的蔓延,阻隔病毒传播,政府站在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但逝去的人们,没有庄重的祭奠仪式,没有亲人对遗体的最后瞻视,甚至无法见到亲人最后一面,将会成为一辈子的遗憾。那么,如何对逝者家属祭奠利益进行保护,也将成为弥补遗憾的一种选择。


二、 关于逝者家属祭奠利益的保护问题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对“祭奠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但对于逝者权益的维护的法律条款则散见于部分法律中,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杨立新教授所发表的《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中认为:“尸体是自然人死后身体的变化物,是具有人格利益,包含社会伦理道德因素、 具有特定价值的特殊物 , 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所有权人 , 对尸体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性质为准所有权,与一般的所有权有所不同。对于这样的特殊物,法律应当设置特殊的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规则。”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是生者对死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方式,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属于合法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死者的妥善安葬不仅承载着死者近亲属希望逝者得到体面、尊重对待的精神利益,寄托着死者亲属的情感,而且承载着死者近亲属的祭奠利益。而祭奠利益的通常表现形式根据各地风俗习惯有所不同,如果依照习俗从停尸仪式、报丧仪式、招、送魂仪式、做“七”仪式、慰问仪式、哀悼仪式、出殡仪式到下葬仪式。通常下葬之后,还有“三七”、“五七”、“七七”以及清明祭祀等重要仪式。如果祭奠利益以下葬时间点作为分割线,通常在下葬前体现为逝者下葬前的最后见面权、丧葬仪式具体项目决定权,这对于祭奠利益人具有重要意义,然后权利往往损害后具有不可救济性,一旦失去,无法补偿。而跟祭奠相关的包括逝者的遗体、骨灰、墓碑、坟墓等,这些被称之为祭奠利益最重要的物质载体。疫情原因导致祭奠利益人的一部分权利已无可挽回的丧失,那么相关部门可以从后期哀悼仪式、墓地安葬、精神抚慰等方面能否给予祭奠利益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关怀和照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疫情管控情况,在疫情结束后分批安排骨灰领取、遗物归还工作,并派出专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以及医护工作人员在现场给予家属心理疏导、哀伤抚慰、医护照料并提供相关援助,类似援助应当尽可能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并建立健全社会援助制度。

依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2的规定:“社会援助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借助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相关信息管理平台,摸清因疫情原因导致家庭结构破裂,家庭经济无以为继的困难家庭情况,特别是特殊家庭(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残疾人员等),列入社会重点关注对象,给予及时帮助。尽可能对困难家庭减免墓地费、安葬费、礼仪服务等费用,并提供生活上的帮助。甚至有人提出对武汉疫情遇难者采取集体安葬,修建纪念碑的方式集体悼念、设定纪念日去缅怀逝去的人民。根据南方都市报于2020年3月11日的报道,湖北一墓园免费捐赠1000座公益墓给因新冠肺炎去世的患者,墓地安葬费用全免,该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确实为部分家庭解决了当下的燃眉之急,也安抚了逝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如果可以在政府协助下,安排更多公益墓地或者减免墓地安葬费用,将为祭奠利益人切实减轻经济负担。


(三)对疫情期间因工伤或非因工导致死亡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单位、用人单位及时进行赔偿或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1条规定:“善后处置(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病人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三、关于疫情期间遗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感染死亡人数攀升,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防护不足、殡仪服务机构遗体处置任务过重。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第九条:“遇难人员遗体处置一般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由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承担。遇难人员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一个或数个邻近的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三、遗体处置流程(五) 人员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医务人员和遗体运送、处置人员等,按照疾病接触防护要求,进行卫生防护。”


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如遇难人数多,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遗体处置任务时,民政部门可协调邻近殡仪服务机构予以分担。殡仪服务机构因其特殊性,无法征集志愿服务人员,这样势必造成人员不足、调配不及时的问题,在疫情之初,连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都在网络上紧急求助,更何况殡葬从业人员的卫生防护用品。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由主管部门建立应急预案,从火化设备更新维护、专用通道设置、人员防护及消毒用品储备、接尸、火化、骨灰寄存、人员协调调动增配、环境消毒流程等多方面建立规范制度,并在工作中充分尊重逝者人格利益以及家属的祭奠利益,妥善保管好逝者遗物,为疫情结束后家属祭奠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抚慰。这样不仅从程序上理顺殡葬从业人员工作流程,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而且也尽可能维护了祭奠利益人的精神利益。


2. 从公共安全角度考虑,对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采用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的遗体,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防止疫情扩散。但未将非新冠肺炎患者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区别分开火化,对于管理人员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以及环境是否构成影响,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评估。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第十二条:“对于患传染病死亡的遇难人员遗体,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临时的殡仪服务专用通道,与非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隔离处置,为相关管理服务人员配备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培训。”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三、遗体处置流程(六)遗体火化。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后,殡仪馆设置临时专用通道,由殡仪馆专职人员将遗体直接送入专用火化炉火化。遗体不得存放、探视,全程严禁打开密封遗体袋。(八) 环境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遗体运输车辆、设备工具、火化车间、遗体停留区域等进行严格消毒,对殡仪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相关规定(五)对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采用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人员)的遗体,按照“疑似从有”的原则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公共安全的考虑,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火化是否设置临时专用通道、是否采用专用火化炉火化、火化后是否对殡仪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遗体接运、火化环节是否会出现差错事等相关信息我们无法知晓。但对于涉及到个人祭奠权和环境安全等问题公民享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应当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公共安全事件再次发生,能否提前制定好工作预案,拟定相关实施标准和实施细则,做到依法依规、透明公开来完善上述工作,以维护逝者尊严,减轻逝者家属伤痛。


斯人已逝,生者如斯。在灾难来临之时,没有一个人是孤岛,任何人的死亡都与我息息相关,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敲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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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律师

85后党员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继承、道路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经济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文:得伟君尚抗疫工作党员突击队 黄静

组稿、统筹/石文娟

编辑、排版/周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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