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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中心】被害人,你有权参与庭审时间:2020-11-30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起涉嫌强迫交易罪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咨询:被告人提出为被害人发布广告未获同意,遂在网上发布了不利于被害人的信息,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告人以删帖为由几次向被害人索取钱款,随后删除了不利信息并以广告名义发布了有利于被害人的信息。该案件以强迫交易罪罪名起诉 ,但被害人认为自己是被迫给付款项,并没有任何发布广告的意思,本案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才能对被告人起到应有的惩罚,但该意见未得到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认可。 因未见到具体案卷材料,对罪名认定是否恰当无法发表意见,笔者建议被害人申请出庭,当庭就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发表意见,结果被害人表示法院不同意其出庭。请教多位法官和检察官后,才发现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并不知道刑事案件被害人均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多以为只有因人身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才可以出庭参与庭审,仅少数人才知道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出庭参与庭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即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或将相关书面意见附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法定范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传唤被害人到庭参加庭审,并于开庭前三日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可见,传唤被害人到庭是法定必经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被剥夺,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的,可以继续开庭审理,但只要被害人要求参与庭审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准许。 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 人民法院未依法通知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地点的,属于可控告范围,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控告或申诉并依法办理。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未依法传唤被害人及通知诉讼代理人,并提前三日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的,属于程序错误,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自行提起申诉,对该程序予以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条至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仅有权参加庭审,还有权申请回避、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发表意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向鉴定人发问、发表质证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调取证据、发表辩论意见。也就是说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除了没有上诉权以及阅卷权受限外,几乎享有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同类型的权利(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合伙人、刑事法律中心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