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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各地在复工复产中防止出台涉“歧视性”的规定和措施

时间:2020-04-30     作者:蔡学恩【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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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在复工复产中,防止出台涉“歧视性”规定和措施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蔡学恩律师


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好转,各地都在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各级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研究和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据部分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原疫情严重地区返岗复工人员到达复工目的地后在健康检查和就业复工等问题上受到“歧视性”对待,特别是湖北武汉籍劳动者还存在找工作难甚至无故被辞退的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及相关文件都在反复强调,要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即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要求,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期表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


在应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异地复工的健康检查方面,特别是湖北籍劳动者返岗复工就业等问题上,各地应坚守“依法防疫”要求,防止出台涉“歧视性”规定和措施,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就业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要求要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


具体到对深受本次疫情之害的湖北武汉籍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第三条规定了上述“三个不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第七条规定,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要准确理解并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障就业公平,不得制定对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进行就业歧视的规定,合理规划复工复产工作,要特别注意依法维护湖北武汉籍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各地应强化相关问题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比如,应重视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案件的处理,为遭遇歧视的湖北武汉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考虑建立有关“涉鄂涉疫”歧视性就业问题的劳动保障监察绿色通道,及时快速地为遭受就业歧视的湖北籍劳动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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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区别性”规定,更新健康检查措施。


4月26日,国家卫健委宣布武汉在院新冠肺炎患者清零。早在4月17日24时,湖北全域已经进入低风险区。目前,湖北全部76个市县低风险等级保持稳定。自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仍在执行的疫情防控政策中某些针对像湖北武汉这样“原高风险地区”人员的防控措施应依法按“低风险区”规范实施。相关措施如果不及时进行更新调整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甚至有歧视之嫌。据媒体报道,直至今日,某中心城市仍然在出台和适用关于湖北武汉籍人员进入该市需要先隔离14天的规定。


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目前防控形势,对正在执行的相关防控措施进行清理,停止出台和适用不符合当前防控形势要求的规定和措施,切实保障原重点疫区特别是湖北武汉籍劳动者异地复工涉及健康检查措施,依法给予科学合理的安排。


据了解,一些省市正在进行有效的清理和规范。如3月25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4号《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对前期已发布公告中部分条款内容予以终止、调整或删除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终止5号公告第二条中“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的规定。又如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公室3月15日发布穗卫肺炎防控函〔2020〕276号《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防治组关于更新<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指引(第七版)>的函》规定,针对新的疫情防控形势,以删除、更新和新增的形式对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作出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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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法律顾问作用,避免“歧视性”规定出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上述《意见》第五条规定,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7号)第三条规定,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贫困劳动力的健康检查和新冠肺炎防疫宣传,推广使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健康信息的互认,简化健康证明材料,做到既应隔尽隔、平安返岗,又不重复隔离、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尽可能缩短返岗复工时间。4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要求,各地特别是环鄂省份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和防控措施协调,在人员管控、健康码互认等方面要做到政策统一、标准一致。


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各地复工复产进程加速,在省际交通现已完全恢复后,如何做好顺利接收湖北籍劳动者走向工作岗位的同时还做到稳定本地群众对病毒传播的畏惧情绪,是对各级政府部门法治能力的极大考验。据悉,在离汉离鄂通道恢复后,有个别省市地区针对湖北籍劳动者采取了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检查方式和接待方式,比如要求湖北籍人员返工需要自费隔离,比如核酸检测为阴性持湖北健康码的湖北籍人员抵达后被要求在本地重新进行核酸检测,又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划定湖北籍专用停车位甚至湖北籍专用厕位等。


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应聘请疫情防控善后工作专项法律顾问,协助政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政府疫情防控相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参与与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和论证。


各级政府要发挥律师的专业力量,护航促进复工复产、特别是制定健康检查和依法平等用工的规定和措施。避免出台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和措施。各地政府应引导用人单位公平招录、平等用工,严禁招聘用工中出现歧视性条件和行为。同时,让律师协助政府审查各个部门正在实施的规定和措施。



四、加大科学防疫信息的宣传,消除地域歧视心理。


此次战“疫”中,湖北、武汉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疫情防控所作出的牺牲奉献有目共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武汉是英雄的城市,湖北人民、武汉人民是英雄的人民,党和人民感谢武汉人民!现在,在生活逐渐恢复正常的同时,还让不科学的偏见使湖北武汉籍劳动者在其他省市常常受到区别性待遇,无疑是极为不妥的。


各级政府在制定稳就业保复工复产的规定和措施时,不仅要严防出现“歧视性”内容,同时还应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加大宣传科学抵御新冠病毒方式的力度,防止民间盲目出现对湖北籍人员的抵制情绪。此外,还应开放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民众举报招聘中所出现的歧视现象。为各省市平稳恢复生产劳动,顺利展开招聘用工活动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做到各地劳动者均能健康返岗、安全返岗、暖心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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